
【法】 stipulator
rule; prescript; fix; formulate; ordain; provide; provision; regulate
【經】 duration of prescription; rule; state; stipulate; stipulation
person; this
在漢英詞典語境中,"規定者"指代具有法定或制度性權限制定規則的主體,其核心概念可分解為三個層次:
語義構成 - 該詞由動詞"規定"(對應英文stipulate/prescribe)加後綴"者"構成,字面譯為"stipulator"或"prescriber"。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9版将其定義為"the party who sets binding terms in legal context"(在法律語境中設定約束性條款的主體)。
法律屬性 -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釋義,"規定者"特指在契約關系或行政法規中行使規則制定權的法定實體,既包含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等公權力機構,也涵蓋合同締約方中的條款制定方。其權力邊界受上位法及契約相對性原則制約。
功能定位 - 在普通法系判例中,規定者的核心職能體現為:确定權利義務關系(establish rights-obligations framework)、設定行為準則(set conduct standards)、預設違約後果(predetermine breach consequences)。該職能實施需遵循比例原則與程式正當性原則。
“規定者”是由“規定”和“者”組合而成的名詞短語,需分别解析其含義及組合後的意義:
規定(guī dìng)
指預先制定規則或标準,作為行為依據。常見于法律、合同等正式場景,強調權威性和約束力,例如:“合同規定雙方需履行義務”。
者(zhě)
助詞,接在動詞或形容詞後,表示執行該動作的主體或具有某種特征的人/事物。如“作者”(寫作的人)、“讀者”(閱讀的人)。
“規定者”指制定規則的主體,可能是:
若需具體語境中的分析,可補充說明場景以進一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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