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secuting witness
"控方證人"(Prosecution Witness)是英美法系刑事審判中的核心概念,指在刑事案件中由公訴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提供對被告不利證詞的證人。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通常對應"prosecution witness"或"witness for the prosecution",其法律内涵包含三個維度:
主體資格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控方證人須符合"competent witness"标準,即具備作證能力的主體,包括直接目擊者、物證鑒定人員或案件偵查人員。其證詞需經法庭宣誓程式确認有效性。
證據效力
在對抗制訴訟中,控方證人的證言須接受"cross-examination"(交叉詢問)檢驗。如英國《1999年青少年司法與刑事證據法》第53條明确規定,證人證詞需經辯方質證方可作為有效證據。
程式規範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Rule 611(c)确立了控方證人詢問的特殊規則,檢察官不得以誘導性提問獲取證言,這與辯方證人的詢問規則形成鮮明對比。該程式差異體現了對抗制下"控辯平等"原則。
經典例證可參考1957年同名電影《控方證人》(Witness for the Prosecution)改編的真實判例,該案展示了控方證人證詞反轉對謀殺罪認定的決定性作用。現代司法實踐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在R v. Khelawon(2006)案中确立了控方證人書面證詞的可采性标準。
關于“控方證人”的含義和特點,綜合法律定義與實踐情況解釋如下:
控方證人是指在訴訟中由控方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其作用是為控方(即公訴機關或原告)的指控或主張提供證據支持。例如在刑事訴訟中,控方通常指檢察院,證人由公訴人提請法院傳喚出庭。
對比項 | 控方證人 | 辯方證人 |
---|---|---|
申請方 | 控方(公訴人/原告) | 辯方(被告/辯護人) |
證明目的 | 支持指控或訴訟請求 | 反駁指控或證明被告無罪/免責 |
法律地位 | 實質作用類似,但中國法律未形式分類 | 同上 |
在刑事案件中,若檢察院指控某人受賄,控方可能傳喚行賄者或目擊者作為控方證人;而辯護律師若主張證據不實,則可申請鑒定人員作為辯方證人出庭。
(注:影視作品《控方證人》中的劇情屬于藝術創作,與法律實務中的證人定義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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