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missible document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give evidence; attest; bear witness; depose; tell; testify; witness
【經】 bear witness
according to; depend on; evidence; occupy
document; documentation; file; paper; writ
【計】 file
【醫】 document
【經】 documents; file; instrument
在法律語境中,“可作證據的文件”對應英文術語為“admissible document”或“evidentiary document”,指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訴訟或仲裁依據的書面材料。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方面:
真實性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87條,證據文件需符合“三性”原則:真實性(authenticity)、合法性(legality)和關聯性(relevance)。例如經公證的合同、官方出具的許可證等,均屬于典型證據文件。
形式分類
國際通行的證據文件類型包括:書證(documentary evidence)、電子數據(electronic records)、公文書(official documents)等。Black's Law Dictionary特别指出,經過認證的副本(certified copy)與原件具有同等證據效力。
司法適用标準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901條要求證據文件需通過“鑒真程式”(authentication),即證明文件來源可靠且未被篡改。例如電子郵件需提供服務器日志,紙質文件需有籤署人出庭作證。
國際公約銜接
《海牙認證公約》規定,跨境使用的公文類證據文件需附加“apostille”認證标識,該認證可免除領事認證程式,目前已有120餘個締約國承認其法律效力。
注:本文引用來源包括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Black's Law Dictionary、美國聯邦立法文本及國際公約條款,相關法律條文可通過各國政府法律數據庫查詢原文。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可作證據的文件”通常指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記載内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在法律術語中屬于“書證”範疇。以下是具體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書證是法定證據類型之一。其核心特征是通過文件内容(如合同條款、文字記錄、符號标識等)直接或間接反映案件事實,而非通過物理形态或外部特征證明。
與物證(通過物品物理屬性證明事實)、視聽資料(通過音視頻記錄證明)不同,書證的核心在于其記載的“思想内容”。
可作證據的文件需滿足法律對書證的形式與實質要求,常見于合同糾紛、行政訴訟等場景。具體適用時建議結合案件類型參考《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條文。
氨仿八氯二丙醚帶電粒子活化分析單獨海損的理算電纜延遲複符號共鳴器管線内古布累氏線規定準備比率黑氏疝轎車肌點播描記法聚叢臨時程式庫磷酸單酯酶離心攪拌機粒子輻射羅斯坩埚門路模闆反應搶先能力起發電動勢氣體電泸器褥瘡性壞疽上弓雙計算機聽從同步磁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