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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證據的文件英文解釋翻譯、可作證據的文件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dmissible document

分詞翻譯:

可的英語翻譯: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作證的英語翻譯:

give evidence; attest; bear witness; depose; tell; testify; witness
【經】 bear witness

據的英語翻譯:

according to; depend on; evidence; occupy

文件的英語翻譯:

document; documentation; file; paper; writ
【計】 file
【醫】 document
【經】 documents; file; instrument

專業解析

在法律語境中,“可作證據的文件”對應英文術語為“admissible document”或“evidentiary document”,指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訴訟或仲裁依據的書面材料。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方面:

  1. 真實性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87條,證據文件需符合“三性”原則:真實性(authenticity)、合法性(legality)和關聯性(relevance)。例如經公證的合同、官方出具的許可證等,均屬于典型證據文件。

  2. 形式分類

    國際通行的證據文件類型包括:書證(documentary evidence)、電子數據(electronic records)、公文書(official documents)等。Black's Law Dictionary特别指出,經過認證的副本(certified copy)與原件具有同等證據效力。

  3. 司法適用标準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901條要求證據文件需通過“鑒真程式”(authentication),即證明文件來源可靠且未被篡改。例如電子郵件需提供服務器日志,紙質文件需有籤署人出庭作證。

  4. 國際公約銜接

    《海牙認證公約》規定,跨境使用的公文類證據文件需附加“apostille”認證标識,該認證可免除領事認證程式,目前已有120餘個締約國承認其法律效力。

注:本文引用來源包括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Black's Law Dictionary、美國聯邦立法文本及國際公約條款,相關法律條文可通過各國政府法律數據庫查詢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可作證據的文件”通常指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記載内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在法律術語中屬于“書證”範疇。以下是具體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書證是法定證據類型之一。其核心特征是通過文件内容(如合同條款、文字記錄、符號标識等)直接或間接反映案件事實,而非通過物理形态或外部特征證明。

二、常見類型

  1. 法律文書:如法院判決書、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書等;
  2. 日常文件:合同、票據、書信、賬冊、技術圖紙等;
  3. 公共記錄:政府頒發的許可證、檔案材料、規範性文件等;
  4. 電子文件:符合法律要求的電子數據,如電子郵件、電子合同等。

三、使用要求

四、與其他證據的區别

與物證(通過物品物理屬性證明事實)、視聽資料(通過音視頻記錄證明)不同,書證的核心在于其記載的“思想内容”。

可作證據的文件需滿足法律對書證的形式與實質要求,常見于合同糾紛、行政訴訟等場景。具體適用時建議結合案件類型參考《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條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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