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missible document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give evidence; attest; bear witness; depose; tell; testify; witness
【经】 bear witness
according to; depend on; evidence; occupy
document; documentation; file; paper; writ
【计】 file
【医】 document
【经】 documents; file; instrument
在法律语境中,“可作证据的文件”对应英文术语为“admissible document”或“evidentiary document”,指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诉讼或仲裁依据的书面材料。其核心特征包含三个方面:
真实性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7条,证据文件需符合“三性”原则:真实性(authenticity)、合法性(legality)和关联性(relevance)。例如经公证的合同、官方出具的许可证等,均属于典型证据文件。
形式分类
国际通行的证据文件类型包括:书证(documentary evidence)、电子数据(electronic records)、公文书(official documents)等。Black's Law Dictionary特别指出,经过认证的副本(certified copy)与原件具有同等证据效力。
司法适用标准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901条要求证据文件需通过“鉴真程序”(authentication),即证明文件来源可靠且未被篡改。例如电子邮件需提供服务器日志,纸质文件需有签署人出庭作证。
国际公约衔接
《海牙认证公约》规定,跨境使用的公文类证据文件需附加“apostille”认证标识,该认证可免除领事认证程序,目前已有120余个缔约国承认其法律效力。
注:本文引用来源包括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Black's Law Dictionary、美国联邦立法文本及国际公约条款,相关法律条文可通过各国政府法律数据库查询原文。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作证据的文件”通常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在法律术语中属于“书证”范畴。以下是具体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书证是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其核心特征是通过文件内容(如合同条款、文字记录、符号标识等)直接或间接反映案件事实,而非通过物理形态或外部特征证明。
与物证(通过物品物理属性证明事实)、视听资料(通过音视频记录证明)不同,书证的核心在于其记载的“思想内容”。
可作证据的文件需满足法律对书证的形式与实质要求,常见于合同纠纷、行政诉讼等场景。具体适用时建议结合案件类型参考《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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