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ativ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ad libitum; as one please; at discretion; at will; liberty; random; unbending
【計】 don't care
【醫】 ad lib.; ad libitum
bestowal; presentation
【經】 gift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計】 OR
punish
【法】 dispose; disposition; impose sanctions against
“可隨意贈與或處分的”在漢英法律與金融語境中通常譯為"freely transferable or disposable",指財産或權益所有者擁有不受限制的處置權。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兩點:
可轉移性(Transferability)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第11版)定義,該術語強調財産權可自由轉讓給第三方,無需征得原協議方同意。例如上市公司股票具備此屬性,持有者可自行決定交易或贈與他人。
處分自由(Disposal Rights)
世界銀行《金融基礎設施發展報告》指出,"disposable"在法律文件中特指資産所有者可通過出售、銷毀或重組等方式實現權益變更。常見于遺囑執行、破産清算等場景,例如個人對私人收藏品擁有完全處分權。
該術語在合同條款、遺産規劃及國際貿易協議中具有實際應用價值。美國《統一商法典》(UCC § 2-209)進一步規定,若合同中未明确限制處分條款,則默認推定标的物可自由處置。
“可隨意贈與或處分的”這一表述通常用于描述財産或物品的所有權狀态,強調所有者對其擁有完全自主的處理權。以下從核心概念和法律角度進行解釋:
贈與
指贈與人将財産無償轉移給受贈人,且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其核心是財産所有權的轉移,需通過法律程式(如書面合同)完成。例如,将房産、現金等資産無償贈與他人。
處分
法律上指對財産進行處置的權利,包括出售、轉讓、抵押、銷毀等。擁有處分權意味着所有者可以自由決定財産的使用和歸屬。
“可隨意”的限定
強調所有者行使贈與或處分權時不受外部約束(如法律禁止性規定、合同限制等),但需注意:
該表述常見于強調財産自主權的語境中,但實際行使權利時仍需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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