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vocabl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abolish; abate; abrogate; annul; do away with; repeal; revoke
【經】 abolish; abrogate; abrogation; defeasance; repeal; rescind
在法律術語體系中,"可廢除的"對應英文"voidable",指特定法律關系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通過司法程式宣告無效的特性。該術語主要應用于合同法與行政法領域,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效力待定性
法律行為自成立時即具有形式效力,但因其存在法定瑕疵(如欺詐、脅迫、主體資格缺陷等),受損方可在除斥期間内主張撤銷。例如未成年人籤訂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在知曉後一年内行使撤銷權。
雙軌救濟機制
根據《民法典》第147-151條,受損害方可選擇确認效力或請求法院撤銷。此特性區别于"自始無效(void)"的絕對無效制度,體現法律對意思自治與交易安全的平衡考量。
溯及力限制
撤銷權行使将産生回溯效力,但涉及善意第三人權益時,英國《1977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案》規定不得對抗已支付合理對價的善意受讓人。
該術語的準确適用需結合具體司法轄區的立法解釋,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2-209條對貨物買賣合同撤銷權的特殊時效規定,與歐盟《消費者權利指令》存在六個月期間差異。
“可廢除的”是一個形容詞,表示某事物(如法律、權利、協議等)可以被終止、撤銷或取消的狀态。以下是詳細解釋:
詞義與用法
該詞常用于法律或正式語境,描述具有可被廢止特性的條款或規定。例如:
“如果合同包含可廢除的附加條款,雙方在特定條件下可協商終止。”
英文對應詞
英文中常用revocable(如提到的“revocable adj.可廢除的”)或abrogable(與中動詞“abrogate”對應)表示類似含義。
相關概念
應用場景
在法律法規、商業協議或政策文件中,常通過标注“可廢除的”明确條款的臨時性或條件性,為後續調整留出空間(如提到的正式廢除案例)。
總結來說,“可廢除的”強調事物存在被終止的可能性,多用于需要靈活調整的正式規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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