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vocabl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recall; withdraw; countermand; recede from; relinquish; revoke
【法】 countermand; ejuration; recession; repeal; rescind; retract; revocation
revoke; subduct; take back; waive; withdraw
"可撤回的"在漢英詞典中對應"revocable"一詞,指具有法律效力但允許被原主體收回或取消的特性。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術語特指"行為人在特定條件下可單方面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狀态"(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2th ed.)。
在法律語境中,"可撤回的要約(revocable offer)"區别于不可撤銷承諾,其效力持續至承諾作出前均可單方解除。牛津詞典特别标注該詞常見于合同法領域,強調其與"irrevocable"的反義關系(來源: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Online)。
現代應用場景包含: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6條對可撤回要約作出具體規定,要求撤回通知須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前送達(來源:UNCITRAL官網文本)。該術語的時效性特征在英美判例法體系下已形成"郵箱規則(mailbox rule)"等配套解釋原則。
“可撤回的”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含義,需結合法律和日常使用場景綜合理解:
意思表示的撤回
根據《民法典》第141條,行為人可在意思表示生效前撤回,但撤回通知需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同時到達。例如:要約撤回需在對方收到要約前或同時發出撤回通知。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指因重大誤解、欺詐、脅迫等導緻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例如:合同籤訂後若存在重大誤解,可申請撤銷合同。
類型 | 時間節點 | 法律後果 | 適用場景 |
---|---|---|---|
撤回 | 意思表示生效前 | 視為未發生效力 | 要約撤回、非對話意思表示撤回 |
撤銷 | 意思表示生效後 | 已生效行為溯及既往無效 | 合同撤銷、民事行為撤銷 |
“可撤回的”強調行為生效前的單方取消權,而“可撤銷的”側重生效後因法定事由的效力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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