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eparate property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by oneself; separateness; singleness; solitude
【醫】 haplo-
control; dominate; administrate; allocate; arrange; command; govern; rule
【經】 disposition; dominantion; keep in hand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可單獨支配的財産”對應的核心概念包含三重維度:
一、法律所有權維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40條,該概念指自然人獨立享有完整處置權的財産,區别于共有財産或受第三方權利限制的資産。英文可表述為"individually disposable property",強調所有權人無需他人同意即可自由處分。
二、民事行為能力維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總則》的司法解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持有的動産與不動産,在不存在司法凍結、抵押擔保等法定限制情形下,構成典型的可單獨支配財産,英語對應術語為"separately disposable assets"。
三、婚姻財産制度維度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63條規定,婚前個人財産及婚後通過繼承、贈與取得的明确歸屬個人的財産,屬于配偶一方的可單獨支配財産,英文文獻中多使用"exclusively controlled marital property"進行表述。
該術語在跨境投資領域具有特殊含義,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将其定義為投資者可獨立決策處置的商業資産,不受政府征收或合作方制約的資産類别。
“可單獨支配的財産”是指個人或法人依法享有所有權,能夠獨立處置且無需他人同意的財産。以下是詳細解釋:
“可支配收入”(稅後可用于消費或儲蓄的收入)是經濟層面的概念,與法律上的“可單獨支配財産”存在交叉,但後者更強調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法律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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