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ang war
【法】 gather a crowd
【法】 scrap
聚衆鬥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其法律定義為"三人以上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不正當目的,在公共場所或交通要道聚集并進行暴力沖突的行為"。該術語對應的英文法律表述為"Group Affray"或"Riotous Assembly",在《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中被解釋為"三人以上參與具有公共危害性質的暴力沖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2條,構成此罪需滿足三個要件:1) 主體為三人以上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2) 主觀上具有擾亂社會秩序的故意;3) 客觀上在公共場所實施了暴力對抗行為。司法實踐中,若造成重傷、死亡或重大財産損失,可升格為更嚴重的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體現在三個方面:破壞公共場所秩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聚衆鬥毆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威脅不特定多數人安全、損害社會法治形象。在量刑标準上,基礎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可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法律英語翻譯方面,"聚衆"對應"assembling a crowd","鬥毆"譯為"affray"或"violent altercation"。比較法視角下,該罪名與英美法系中的"riot"罪在構成要件上存在差異,後者更強調行為對公共安甯的破壞程度(參考《牛津法律詞典》Oxford Dictionary of Law)。
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聚衆鬥毆”是指出于報複、争霸或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多人成幫結夥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聚衆鬥毆罪屬于擾亂公共秩序類犯罪,要求至少一方聚集3人以上實施毆鬥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
“聚衆”的認定
指為鬥毆聚集3人及以上,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及其他一般參與者。即使一方僅有1-2人,若另一方達到3人,仍可對人數多的一方定罪。
主觀故意
雙方需存在互毆故意。若一方有故意并糾集3人以上,即使對方無互毆意圖,仍可對糾集方定罪。
客觀行為
根據《刑法》第292條,處罰分為兩檔:
一般情節
首要分子及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加重情節(處3-10年有期徒刑)
聚衆鬥毆罪的認定需綜合動機、人數、行為後果等因素,其核心在于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司法實踐中注重區分罪責,首要分子與積極參加者将面臨更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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