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igniorage
emperor; king; liege; padishah; seigneur; throne
【法】 King; lord; sltimus haeres; sovereign
franchise; *******; liberty; peculiar; prerogative; privilege
【經】 prerogation; privilege
君主的特權(Royal Prerogative) 指君主在憲法框架下享有的特殊法定權力,其内涵與適用範圍因國家政治體制而異。從漢英法律詞典角度,該詞對應英文術語為“Royal Prerogative”,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法律淵源
君主特權源于不成文憲法傳統,如英國普通法體系中,該權力被視為“君主無需議會授權即可行使的剩餘權威”(《元照英美法詞典》。典型權力包括宣戰締約、任命首相、赦免罪犯等。
制衡機制
現代民主國家通過《國會法案》(如英國2011年《固定任期議會法》)限制君主特權。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81年《憲法法案》裁決中強調“特權行使不得違反法治原則”(《布萊克法律詞典》。
分類範疇
跨文化比較
日本《憲法》第4條将天皇特權限定為“國事行為”,泰國《憲法》第172條則保留國王特赦權,體現君主特權在不同憲政體系中的適應性(《東亞憲法比較研究》。
: 元照英美法詞典, 法律出版社
: Black's Law Dictionary, Thomson Reuters
: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Cambridge Encyclopedia of Jurisprudence, CUP
: 東亞憲法比較研究, 東京大學出版社
君主的特權是指君主在政治、法律、軍事等領域享有的特殊權力與豁免權,這些權力通常超越普通法律限制。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君主擁有最高決策權,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力。例如,中國古代皇帝可制定法律、任免官員,且意志被視為最高法律。英國皇家特權則允許君主在未獲議會批準時行使外交、軍事等行政權力。
君主通常不受普通法律約束,甚至享有“永遠正确”的特權。如中國古代的“欺君之罪”直接關聯君主權威,臣民需無條件服從;英國君主的特權被視為“剩餘自由裁量權”,即在特殊情況下可繞過常規法律程式。
君主權力多通過血緣繼承,且具有象征意義。例如,中國皇帝擁有“天下法理所有權”,名義上掌控國内外一切資源;歐洲君主的王權包含宗教神聖性,如加冕儀式賦予其“君權神授”的合法性。
君主常壟斷外交和軍事決策。中國古代的“朝貢體系”體現了皇帝對國際關系的絕對主導;英國君主至今保留宣戰、締約等名義權力。
不同國家的君主特權存在差異:中國皇權更強調集權與意識形态控制,而英國皇家特權側重行政靈活性與議會制衡的結合。
君主特權本質上是制度化的超法律權力,其合法性多源于傳統、宗教或武力。隨着現代憲政發展,多數君主的實際權力已被限制,但象征性特權仍存續。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來源:(英國皇家特權)、(中國皇帝特權)、(君主專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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