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ctual dishonour; dishonour; non-acceptance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經】 refuse; rejection
accept; accept of; honor; honour; take up
【經】 acceptance; act of honour
拒絕承兌(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是國際貿易和金融票據領域的重要法律術語,指彙票持票人在提示承兌時,付款人明确拒絕或未在規定期限内作出承兌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十三條,付款人拒絕承兌的,持票人有權向出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且需由持票人作成拒絕承兌證書作為法定證據。
國際結算中,拒絕承兌的常見情形包括:付款人對票據真實性存疑、彙票金額與合同約定不符、承兌期限超期或付款人資金不足等。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16條明确規定,銀行若拒絕承兌信用證項下彙票,須在5個工作日内向受益人發出拒付通知并說明理由。
實務操作中,拒絕承兌将觸發票據的二次追索權,持票人可依據《聯合國國際彙票和國際本票公約》第45條,要求前手背書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國際清算銀行統計,全球約3.2%的跟單信用證糾紛源于承兌争議。
拒絕承兌是票據交易中的關鍵概念,主要適用于遠期彙票。以下是詳細解釋:
拒絕承兌指付款人(承兌人)對持票人提示的遠期彙票,明确表示不同意到期付款的行為,又稱“退票”。其核心是付款人拒絕履行彙票上的支付承諾,導緻持票人無法在到期時獲得款項。
僅針對遠期彙票(如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彙票),即期彙票無需承兌。
更多細節可參考來源:(搜狗百科)、(法律快車)、(正保會計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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