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actual dishonour; dishonour; non-acceptance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经】 refuse; rejection
accept; accept of; honor; honour; take up
【经】 acceptance; act of honour
拒绝承兑(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是国际贸易和金融票据领域的重要法律术语,指汇票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时,付款人明确拒绝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承兑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拒绝承兑的,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且需由持票人作成拒绝承兑证书作为法定证据。
国际结算中,拒绝承兑的常见情形包括:付款人对票据真实性存疑、汇票金额与合同约定不符、承兑期限超期或付款人资金不足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6条明确规定,银行若拒绝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付通知并说明理由。
实务操作中,拒绝承兑将触发票据的二次追索权,持票人可依据《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45条,要求前手背书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全球约3.2%的跟单信用证纠纷源于承兑争议。
拒绝承兑是票据交易中的关键概念,主要适用于远期汇票。以下是详细解释:
拒绝承兑指付款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提示的远期汇票,明确表示不同意到期付款的行为,又称“退票”。其核心是付款人拒绝履行汇票上的支付承诺,导致持票人无法在到期时获得款项。
仅针对远期汇票(如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即期汇票无需承兑。
更多细节可参考来源:(搜狗百科)、(法律快车)、(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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