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到期款與收回貨物英文解釋翻譯、拒付到期款與收回貨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defaults and repossessions
分詞翻譯:
付的英語翻譯:
commit to; hand over to; pay
到期的英語翻譯:
become due; expire; fall in
【化】 become due
【經】 at maturity; due; expiry; maturing date
款的英語翻譯:
entertain; fund; paragraph; sincere
【法】 item; sub-paragraph; sub-section
與的英語翻譯:
and; attend; get along with; give; help; offer; take part in; with
【計】 AND
收回貨物的英語翻譯:
【法】 repossessed goods
專業解析
一、拒付到期款(Dishonor of Payment)
定義:指彙票、支票等票據到期時,付款人拒絕承兌或付款的違約行為。該行為觸發持票人的追索權,并可能産生利息及違約金等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61條,彙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對背書人、出票人及彙票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英文對應術語:
- Dishonor:票據拒付(廣義)
- Non-payment at maturity:特指到期拒付
二、收回貨物(Repossession of Goods)
定義:指債權人(如賣方、金融機構)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在債務人違約(如未按期付款)時取回抵押物或未付清款項的貨物。常見于保留所有權買賣或動産抵押場景。
法律依據:
- 《民法典》第642條:出賣人保留所有權時,買受人違約可收回标的物。
- 《民法典》第416條:動産抵押擔保中,抵押權人可請求拍賣、變賣抵押財産。
英文對應術語:
- Repossession:收回貨物(通用)
- Retake possession:強調重新占有行為
- Recovery of collateral:擔保物收回(金融場景)
三、術語關聯性
在貿易與金融實踐中,"拒付到期款"常導緻"收回貨物"的權利行使。例如:
- 分期付款買賣:買方拒付分期款項 → 賣方依《民法典》第634條解除合同并收回貨物。
- 信用證交易:開證行拒付相符單據 → 受益人可主張貨物所有權(若貨物未轉移)。
權威參考來源:
-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商務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對貨物所有權轉移的界定
網絡擴展解釋
“拒付到期款”與“收回貨物”涉及商業交易中的支付違約和補救措施,具體解釋如下:
一、拒付到期款
定義:指付款人在債務到期時拒絕履行支付義務的行為。拒付的表現形式包括:
- 明确拒絕承兌或付款:如彙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被付款人直接拒絕()。
- 事實無法支付:例如付款人破産、失蹤或財産被凍結,導緻支付無法實現()。
- 法律程式中的拒付:如法院裁決付款人停止支付或進入破産程式()。
常見原因:
- 持卡人對交易存在争議(如未收到貨物、商品質量問題)();
- 付款人資金不足或信用風險;
- 交易涉嫌欺詐或未授權操作()。
二、收回貨物
定義:指賣方在買方拒付到期款項時,依據合同或法律規定取回已交付貨物的行為。
適用場景:
- 合同條款約定:如買賣合同中明确“所有權保留條款”,規定未付清貨款前貨物所有權仍歸賣方。
- 法律救濟措施: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賣方在買方根本違約時可解除合同并收回貨物。
操作流程:
- 賣方需通過法律途徑申請貨物收回,通常需證明買方存在拒付事實;
- 若貨物已轉售第三方,可能無法直接收回(需結合具體司法管轄規定)。
三、兩者的關聯
拒付到期款是觸發收回貨物行為的常見原因。例如:
- 國際貿易中,若買方拒付信用證項下款項,賣方可通過銀行或法律程式中止貨物交付或追回已發運貨物()。
- 國内交易中,賣方可能依據《民法典》行使“不安抗辯權”,在買方明顯喪失支付能力時暫停發貨或要求返還貨物。
拒付到期款屬于支付違約行為,而收回貨物是賣方為減少損失采取的補救措施。具體權利和義務需根據合同條款及適用法律确定。建議在交易前明确約定支付條件、違約責任及争議解決方式,以降低風險。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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