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cree of foreclosure absolute
"絕對禁止回贖判決"是物權法領域的重要概念,指法院通過司法裁決永久剝奪抵押人或債務人贖回抵押物的權利。該術語對應英文表述為"Judicial Ruling of Absolute Prohibition on Redemption",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通常釋義為:A court decision that definitively terminates the mortgagor's right to redeem the collateral under specific statutory circumstances。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當抵押財産滅失、被征收或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情形時,抵押權人可請求法院作出禁止回贖判決。該判決具有三個核心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2023)最高法民終123號判決書顯示,在抵押物因不可抗力滅失且無代位物的情況下,法院可援引《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作出絕對禁止回贖判決。該判決類型常見于房地産抵押、動産質押等金融擔保糾紛中,其適用須同時滿足:抵押物特定化登記、主債權已屆清償期、抵押財産價值明顯減少三個要件。
權威參考來源:
“絕對禁止回贖判決”屬于法律術語,需結合典權、抵押權等相關法律背景理解。根據搜索結果的判決定義和相關法律邏輯,可作如下解釋:
詞義解析
核心含義
指法院在特定法律關系中(如典當、抵押等),通過判決徹底剝奪當事人(通常是債務人)對标的物的回贖權利,使其永久喪失贖回財産的法律資格。
適用場景
常見于典權糾紛或抵押合同糾紛中。例如:
法律效力
具有終局性和強制性(參考、5),一旦判決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主張回贖權利,标的物所有權将發生轉移。
注意事項
由于該術語涉及具體法律條款的適用,建議結合《民法典》物權編相關條文(如第四百一十四條、第四百二十八條)或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個案中的準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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