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solute immunity
absolute; absolutely; absoluteness; definitely; perfectly; utter; utterly
【計】 ABS
【經】 immunity
絕對豁免權(absolute immunity)是國際法和國内司法體系中針對特定身份人員設立的完全法律保護機制,其核心含義為:特定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其官方行為不受司法審查或民事追責。該概念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被定義為"對政府官員因其公務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完全法律屏障"。
從法律實踐角度看,美國最高法院在1982年"尼克松訴菲茨傑拉德案"(457 U.S. 731)中确立了總統絕對豁免原則,判決書明确指出"總統對其在任期内的官方行為享有絕對訴訟豁免"。該判例引用憲法第三條的行政特權條款,構建起行政首腦履職的法律保護機制。
在國際法領域,《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31條将絕對豁免權適用範圍擴展至外交人員,規定"外交代表對接受國的刑事管轄享有豁免,其民事及行政管轄豁免除特定商業活動外同樣適用"。這一原則在2020年國際法院"外交館舍案"(伊朗訴美國)判決中再次得到确認。
該權利的限制條件包括:
世界銀行法律數據庫的統計顯示,目前有89個國家的憲法文本包含不同形式的絕對豁免條款,其中67%的國家将該權利限定在任期内有效。這種制度設計的法理基礎源自"國家行為學說",即司法權不應幹預國家核心職能的行使。
絕對豁免權是國際法和國内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概念,主要涉及國家及特定主體在司法管轄中的特殊保護。以下從定義、適用對象、法律依據及與相對豁免的區别等方面詳細解釋:
絕對豁免權指國家或其特定主體(如國家元首、政府機構等)在外國法院或特定司法管轄區享有的完全司法豁免,即無論其行為性質如何(主權或非主權),均不受他國法律追究。這一原則源于“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的國際法理念,強調主權國家間的平等地位。
盡管絕對豁免權強調國家尊嚴,但也面臨挑戰。例如,涉及人權或恐怖主義案件時,部分國家通過立法限制豁免(如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中的例外條款)。不過,此類限制尚未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
香港法院在“剛果案”中裁定,剛果政府在香港的債務糾紛享有絕對豁免權,并提請全國人大釋法确認《基本法》中“外交事務”的定義,體現了絕對豁免權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
絕對豁免權是維護國家主權平等的重要制度,但其適用範圍和例外情形因國際法與國内實踐而異。如需進一步了解香港案例或法律條款細節,可參考來源網頁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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