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拘捕(jūbǔ)是漢語法律術語中表示司法機關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拘捕指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程式性行為,需出示由人民檢察院批準的逮捕證。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該詞對應英文翻譯為“arrest”,其核心要素包含三個層面:1)法律授權(須由公安機關執行);2)證據基礎(需達到“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證明标準);3)程式要件(須經檢察院審查批準)。牛津法律詞典特别指出,中文“拘捕”在英語體系中涵蓋“detention”(拘留)和“formal arrest”(正式逮捕)雙重含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拘捕行為必須同時滿足《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的社會危險性要件,包括嫌疑人可能毀滅證據、幹擾作證或繼續危害社會等情形。這一标準與英美法系中“probable cause”(合理根據)原則存在法理層面的對應關系。
公安機關實施拘捕時,需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29條,在24小時内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須立即釋放。該程式要求與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關于逮捕後及時司法審查的規定具有内在一緻性。
拘捕是法律術語,通常指司法機關對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拘留
由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需出示拘留證。例如,針對正在實施犯罪或企圖逃跑的嫌疑人。
逮捕
需經人民檢察院或法院批準,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全面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適用于可能逃避偵查、審判或繼續犯罪的被告人,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
如需進一步了解程式細節,可參考《刑事訴訟法》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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