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istress
by; quilt
detain; hold in; distrainment; distraint; seize; sequester; sequestrate
【經】 attaching; impound; sequestration
property
【經】 effects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被扣押的財物”對應的英文表述為"seized property"或"detained assets",指司法機關因法定事由暫時限制其流通的財産。該術語的核心要素包含三個層面: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可扣押與犯罪有關的財物。此措施屬于財産保全制度,旨在防止證據滅失或財産轉移。
適用場景
扣押財物需開具法律文書清單,由專門機構保管。根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幹規定》,扣押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逾期應解除扣押或轉為沒收程式。
該術語在英美法系中對應"asset forfeiture"概念,但中國法律更強調扣押的臨時性特征。相關財物最終可能隨司法裁決轉為沒收、返還或銷毀。
被扣押的財物是指因法律程式或執法需要,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暫時控制并限制其處置權的財産。以下是綜合法律定義及相關程式的詳細解釋:
扣押的法定性質
扣押是一種強制措施,分為刑事和行政兩類:
財物範圍
包括便于移動的物品(如文件、設備)、資金賬戶(如存款、股票)等。
實施主體
程式要求
後續處理
若擅自隱藏、轉移、變賣或毀損被扣押財物,可能構成《刑法》中的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罪,需滿足“情節嚴重”要件(如妨礙訴訟或造成較大損失)。此外,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可能觸犯《刑法》第270條侵占罪。
被扣押的財物是法律程式中的臨時控制措施,核心目的是保全證據或保障執行。其合法性依賴于嚴格的法律程式,任何非法處置行為均可能構成犯罪。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程式細節,可參考《刑事訴訟法》《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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