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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的抗辯英文解釋翻譯、既判力的抗辯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xceptio res judicatae

分詞翻譯:

既的英語翻譯:

already; as; as well as; since

判的英語翻譯:

decide; distinguish; judge; obviously; sentence

力的英語翻譯:

all one's best; force; power; puissance; strength
【化】 force
【醫】 dynamo-; ergo-; force; potency; potentia; Power; stheno-; strength; vis

抗辯的英語翻譯:

contradict; counterplea; demur; demurrer; plea
【法】 ad respondendum; counterplea; counterplead; defence; demur; exceptio
exception; plea; plead; pleading; remonstrance; remonstrate; traverse

專業解析

既判力的抗辯(Plea of Res Judicata)是訴訟法中的核心概念,指在訴訟程式中,當事人主張已生效裁判對相同争議事項具有終局約束力,從而請求法院駁回對方重複起訴或再行争議的防禦性主張。其法律内涵與適用規則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1. 定義與法理基礎

    既判力(res judicata)源于拉丁語“已決事項”,指生效裁判對當事人及法院的強制約束力。抗辯方援引既判力時,需證明前後訴訟的當事人、訴訟标的、請求權基礎三重同一性。例如,甲、乙間合同糾紛經終審判決後,乙不得以相同事實再次起訴甲。

  2. 法律依據與權威解釋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4條明确禁止重複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7條進一步細化“同一糾紛”認定标準。普通法系中,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其定義為“對争議事項最終且權威的裁決”(第11版,2019年)。

  3. 適用場景與限制條件

    既判力抗辯多適用于合同效力争議、物權歸屬确認、侵權責任認定等實體性判決,但存在例外:

    • 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民事訴訟法》第207條)
    • 法律修訂導緻裁判基礎變更(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72號)
    • 涉及公共利益的可再審情形
  4. 比較法與實務指引

    與“一事不再理”(non bis in idem)不同,既判力抗辯側重實體效力,而後者側重程式終結性。國際商事仲裁中,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34條亦承認既判力原則的跨境適用。

(注:因部分文獻數據庫訪問限制,本文未直接引用網絡鍊接,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全國人大法律庫等權威渠道核驗。)

網絡擴展解釋

“既判力的抗辯”是法律程式中的專業術語,需結合“既判力”和“抗辯”兩個概念來理解:

一、既判力的定義

既判力(Res Judicata)指生效判決對後續訴訟的約束力,具體表現為:

  1. 終局性:判決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訴訟标的再次起訴,法院也不得作出矛盾裁判()。
  2. 司法權威保障:确保法律關系的穩定性,避免重複訴訟,提高司法效率()。

二、抗辯的含義

抗辯指在訴訟中,被告針對原告主張進行反駁或提出反對理由的行為,包括:

  1. 程式性抗辯:如管轄權異議;
  2. 實體性抗辯:如否認原告請求的合法性()。

三、“既判力的抗辯”具體含義

當一方當事人以既判力原則為依據,主張對方不得就同一争議再次提起訴訟時,即構成“既判力的抗辯”。例如:

四、法律意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判例或具體法律條文,可參考民事訴訟法中關于“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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