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state at sufferance
after; by; classics; scripture; constant; endure; manage; deal in
pass through; regular
【醫】 per-; trans-
allow; permit; fair; just
allow; approbate; permit; consent; admission; licence; permission
【化】 licence
【經】 approbation; authorization; concession; permit
【法】 continuous possession; hold over; maintenance of possession
unbroken possession
estate; freehold; real estate; realty
【經】 hereditament; immovable goods; immovable property
immovable real estate; immovables; property assets; real assets
real estate; real property; realty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經允許可繼續占有的不動産” 指一種特定類型的不動産權益,其核心含義是:不動産的占有人在獲得所有權人明确許可或法律授權的前提下,得以持續合法占有并使用該不動産的權利狀态。其對應的英文術語通常為“Estate at Will” 或“Possessory Estate by Permission”。
以下從法律屬性與特征角度進行詳細解釋:
“經允許” (By Permission/Authorization)
指占有行為的發生和持續并非基于原始所有權(如所有權人),而是源于所有權人的明确同意(如口頭或書面許可)或法律的直接規定(如特定情形下的法定居住權)。這區别于通過購買、繼承等方式獲得的絕對占有權。
“可繼續占有” (Continued Possession)
強調占有的持續性與非永久性。占有人在許可有效期内或法律規定的期限内可穩定使用不動産,但該權利通常不具備永久性,可能因許可撤回、期限屆滿或條件消失而終止。
“不動産” (Real Property/Immovable Property)
指土地、房屋等無法移動的財産,其占有狀态需以登記或實際控制為公示方式。
租賃關系中的延續占有
租約到期後,房東(所有權人)允許租客繼續居住直至找到新住所(如“holdover tenancy”),此時租客的占有即屬“經允許可繼續占有”。
來源:英美財産法中的“Tenancy at Will”概念。
遺囑執行或遺産分配過渡期
繼承人經遺囑執行人許可,在遺産分割前繼續占有被繼承人的房産。
來源:遺産管理法律實踐。
政府特許占用
如因公共利益需要(如基建項目),政府授權臨時占用私人土地,并允許原主人在施工前繼續使用。
來源:征收與補償相關法規。
Black's Law Dictionary 對“Estate at Will” 的定義:
“A tenancy in which the tenant holds possession with the landlord’s consent but without fixed terms... terminable by either party at any time.”
(一種租戶在房東同意下占有但無固定期限的租賃關系……任何一方可隨時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41條:
“基于合同關系等産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産或者動産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
(雖未直接定義,但确立了“合同許可占有”的法律依據)
“經允許可繼續占有的不動産”本質是以許可為基礎的、非永續性的占有權,其法律效力依賴于所有權人的持續授權或法定依據,常見于過渡性、臨時性的不動産使用場景。
“經允許可繼續占有的不動産”這一表述需拆解為兩部分理解:
不動産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或移動會損害其價值的財産。主要包括:
這一表述通常涉及法律授權或合同約定下的使用權,常見情形包括:
“經允許可繼續占有的不動産”指通過法律程式或合同約定,獲得合法授權持續占有并使用的不動産,其核心在于占有權的合法性,常見于物權法、租賃關系或行政許可場景。如需具體案例分析,可參考《民法典》物權編或不動産登記相關規定()。
按原樣保釋中逃跑步進記錄器腸對邊吻合術場效應晶體管線路超導陶瓷電解提取電壓測量儀器低溫電子學動性迷路二次甲基中膽色素二十酚磺酸雙羟喹啉輻射防護劑光罩管制商品減費生降下不良集極效率緊急上訴法庭聯集式查尋淋巴管梅爾西埃氏探子淺見的臍膿腫神經管收帳程式雙極試髓器天翻地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