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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允許可繼續占有的不動産英文解釋翻譯、經允許可繼續占有的不動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state at sufferance

分詞翻譯:

經的英語翻譯:

after; by; classics; scripture; constant; endure; manage; deal in
pass through; regular
【醫】 per-; trans-

允的英語翻譯:

allow; permit; fair; just

許可的英語翻譯:

allow; approbate; permit; consent; admission; licence; permission
【化】 licence
【經】 approbation; authorization; concession; permit

繼續占有的英語翻譯:

【法】 continuous possession; hold over; maintenance of possession
unbroken possession

不動産的英語翻譯:

estate; freehold; real estate; realty
【經】 hereditament; immovable goods; immovable property
immovable real estate; immovables; property assets; real assets
real estate; real property; realty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經允許可繼續占有的不動産” 指一種特定類型的不動産權益,其核心含義是:不動産的占有人在獲得所有權人明确許可或法律授權的前提下,得以持續合法占有并使用該不動産的權利狀态。其對應的英文術語通常為“Estate at Will” 或“Possessory Estate by Permission”。

以下從法律屬性與特征角度進行詳細解釋:


一、術語構成與法律屬性

  1. “經允許” (By Permission/Authorization)

    指占有行為的發生和持續并非基于原始所有權(如所有權人),而是源于所有權人的明确同意(如口頭或書面許可)或法律的直接規定(如特定情形下的法定居住權)。這區别于通過購買、繼承等方式獲得的絕對占有權。

  2. “可繼續占有” (Continued Possession)

    強調占有的持續性與非永久性。占有人在許可有效期内或法律規定的期限内可穩定使用不動産,但該權利通常不具備永久性,可能因許可撤回、期限屆滿或條件消失而終止。

  3. “不動産” (Real Property/Immovable Property)

    指土地、房屋等無法移動的財産,其占有狀态需以登記或實際控制為公示方式。


二、典型應用場景

  1. 租賃關系中的延續占有

    租約到期後,房東(所有權人)允許租客繼續居住直至找到新住所(如“holdover tenancy”),此時租客的占有即屬“經允許可繼續占有”。

    來源:英美財産法中的“Tenancy at Will”概念。

  2. 遺囑執行或遺産分配過渡期

    繼承人經遺囑執行人許可,在遺産分割前繼續占有被繼承人的房産。

    來源:遺産管理法律實踐。

  3. 政府特許占用

    如因公共利益需要(如基建項目),政府授權臨時占用私人土地,并允許原主人在施工前繼續使用。

    來源:征收與補償相關法規。


三、法律效力與限制


四、權威文獻參考

  1. Black's Law Dictionary 對“Estate at Will” 的定義:

    “A tenancy in which the tenant holds possession with the landlord’s consent but without fixed terms... terminable by either party at any time.”

    (一種租戶在房東同意下占有但無固定期限的租賃關系……任何一方可隨時終止。)

    鍊接: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Estate at Will"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41條:

    “基于合同關系等産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産或者動産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

    (雖未直接定義,但确立了“合同許可占有”的法律依據)

    鍊接:中國人大網-物權法全文


“經允許可繼續占有的不動産”本質是以許可為基礎的、非永續性的占有權,其法律效力依賴于所有權人的持續授權或法定依據,常見于過渡性、臨時性的不動産使用場景。

網絡擴展解釋

“經允許可繼續占有的不動産”這一表述需拆解為兩部分理解:

一、不動産的定義

不動産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或移動會損害其價值的財産。主要包括:

  1. 土地及其定着物:如房屋、橋梁、礦場等建築物();
  2. 自然或人工添附物:如林木、農作物、探礦權等();
  3. 法律規定的特殊權益:如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等()。

二、“經允許可繼續占有”的解讀

這一表述通常涉及法律授權或合同約定下的使用權,常見情形包括:

  1. 用益物權:如《民法典》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需經登記或審批獲得占有權();
  2. 租賃關系:租約到期後經出租人同意續租,繼續占有房屋或土地();
  3. 行政特許:如政府批準采礦權或探礦權,允許在特定期限内占有并使用礦區()。

“經允許可繼續占有的不動産”指通過法律程式或合同約定,獲得合法授權持續占有并使用的不動産,其核心在于占有權的合法性,常見于物權法、租賃關系或行政許可場景。如需具體案例分析,可參考《民法典》物權編或不動産登記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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