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行政司法官英文解釋翻譯、聯邦行政司法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federal magistrate
分詞翻譯:
聯邦的英語翻譯:
commonwealth; federation; union
【法】 federal union; federation
行政司法的英語翻譯:
【法】 administrative justice
官的英語翻譯:
goverment official; officer; organ
專業解析
聯邦行政司法官(Federal Magistrate Judge)是美國聯邦司法系統中的初級司法官員,由聯邦地區法院任命,主要協助處理審前程式、輕罪案件及特定民事事務。其核心職責與權限包括:
-
審前程式管理
主持證據開示、聽證會,處理審前動議(如證據排除、保釋請求),監督案件進度以減輕聯邦法官負擔。
-
輕罪案件審判權
經訴訟雙方同意,可全程審理并判決法定刑期不超過1年的輕罪案件(如小額盜竊、擾亂治安)。
-
民事案件處理
在聯邦地區法院授權下,可裁決特定民事案件(如罰款糾紛、社會保障申訴),或向聯邦法官提交案件處理建議。
-
程式性事務與緊急處理
籤發搜查令、逮捕令,主持大陪審團程式,處理緊急臨時禁令申請等。
術語辨析
該職位原稱"聯邦治安法官"(U.S. Commissioner),1978年《聯邦治安法官法案》升級為現職,擁有更廣泛的司法權。其任命需經聯邦地區法院法官選舉産生,任期通常為8年。
權威參考來源
- 美國聯邦法院官網:Role of Magistrate Judges
www.uscourts.gov/judges-judgeships/about-federal-judges#magistrate
- 美國司法部:Appointment of Magistrate Judges
www.justice.gov/usao/justice-101/federal-judges
- 康奈爾法律信息研究所:28 U.S. Code § 636 - Jurisdiction of Magistrate Judges
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28/636
網絡擴展解釋
“聯邦行政司法官”是一個複合詞,需拆解為“聯邦”“行政”“司法官”三部分理解,并結合其組合後的職能進行綜合解釋:
1.聯邦(Federal)
- 指由多個相對獨立的成員(如州、邦)組成的聯合政治實體,權力在中央政府和成員之間分配。例如美國、德國等聯邦制國家中,聯邦政府負責國防、外交等全國性事務,成員保留部分自治權。
2.行政司法(Administrative Justice)
- 指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與裁決的法律機制。主要職責包括:
- 合法性審查:确保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 權益保護:受理公民或組織對行政行為的申訴,維護公平正義;
- 糾正錯誤:撤銷違法行政行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履職;
- 維護穩定:制約行政權力濫用,保障社會秩序。
3.司法官(Judicial Officer)
- 指在司法機關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員,如法官、檢察官等,負責案件審理、法律監督等職責。
4.聯邦行政司法官的綜合含義
- 指在聯邦政府層面,專門負責處理行政司法事務的官員。其具體職能可能包括:
- 審查聯邦行政機關的決策或行為是否合法;
- 處理公民、企業對聯邦行政行為的訴訟或申訴;
- 确保聯邦政府依法行政,糾正越權或違法行為;
- 協調聯邦與地方行政司法标準的統一。
補充說明
- 該職位常見于聯邦制國家,是行政權與司法權制衡的體現。例如美國聯邦法院系統中,有專門處理行政案件的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s, ALJs),即類似角色。
如需更詳細的制度設計或具體國家案例,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行政司法機制部分。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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