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權英文解釋翻譯、庇護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ight of asyum; right of sanctuary
分詞翻譯:
庇護的英語翻譯:
shelter; shield; asylum; harbor; haven; refuge
【法】 aegis; asylum; cover; harbouring; lee; patronage; protect; protection
shadow; shelter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庇護權(Right of Asylum)的漢英法律釋義與理論框架
庇護權(Asylum Right)是指一國根據國際法或國内法,允許因政治、宗教、種族等原因在本國遭受迫害的外國人入境并給予保護的法律權利。其英文對應術語為“right of asylum”,核心内涵包括主權國家的單方面保護義務與個人尋求庇護的合法性依據。
一、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The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庇護權的成立需滿足以下條件:
- 迫害風險:申請人需證明在原籍國面臨基于種族、宗教、國籍等的系統性迫害(《聯合國難民公約》第1條,1951年);
- 非自願性:庇護請求須基于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得本國保護的情形(聯合國難民署《庇護指南》,2020年);
- 屬地管轄權:庇護國對領土内外國人行使主權管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7條)。
二、國際法與國内法依據
- 國際法框架:
- 《世界人權宣言》第14條明确“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 區域性條約如《美洲人權公約》第22條進一步細化庇護程式(美洲國家組織,1969年)。
- 中國法律實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6條規定了“因政治原因請求避難的外國人可經批準獲得居留許可”;
- 司法部《引渡法》第8條明确“政治犯不引渡”原則,與庇護權形成銜接。
三、適用範圍與限制
庇護權的行使受雙重約束:
- 排除條款:根據《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第3條,若申請人涉嫌戰争罪或危害人類罪,不得授予庇護;
- 比例原則:庇護國需權衡國家安全與個人權利(歐洲人權法院判例Hirsi Jamaa v. Italy, 2012年)。
學術參考來源:
- 聯合國難民署(UNHCR)《全球庇護趨勢報告》
-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 中國司法部《涉外法律適用案例彙編》
網絡擴展解釋
庇護權指一國對因政治原因受迫害的外國人提供居留保護的權利,屬于國際法和國内法中的重要制度。以下是詳細解析:
一、基本定義
-
核心含義
國家允許因政治迫害(如參與政治活動、宗教信仰等)而尋求避難的外國人入境或居留,并拒絕引渡或驅逐。例如,中國憲法規定此類人員可申請庇護,但需經政府批準。
-
適用對象
僅針對因政治原因受迫害者,不包括普通刑事犯罪人員。
二、法律性質
- 主權行為:是否給予庇護由接受國自主決定,屬于國家主權的體現。
- 非強制性義務:國際法未強制要求國家必須提供庇護,各國可依國内法自行規定。
三、核心要素
-
申請條件
- 必須基于政治原因;
- 需主動向目标國政府提出申請;
- 最終批準權在接收國政府。
-
權利範圍
受庇護者在居留期間享有基本權利,但具體待遇(如居住、遷移等)可能根據個案調整。
四、與難民制度的區别
庇護權側重個體政治迫害的個案審查,而難民法主要處理大規模人口流動問題,兩者在程式和法律框架上存在差異。
五、國際實踐
不同國家對庇護權的執行标準不一。例如,中國明确排除刑事犯罪者,且保留是否批準的裁量權;部分西方國家可能将庇護範圍擴展至戰争難民等群體。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國家的實施細則,可參考各國移民法或國際公約(如《聯合國難民公約》)。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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