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
勞資談判合同(Labor-Management Negotiation Contract)是雇主與勞動者代表通過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其英文對應術語為“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集體談判協議)。該合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際勞工組織第154號公約為法律基礎,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權利義務框架
明确企業需按時支付薪資、提供安全勞動環境,勞動者需遵守生産紀律。例如《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集體合同應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訂立。
經濟性條款
涵蓋工資調整機制、加班費計算标準、社會保險繳納比例等經濟要素。國際勞工組織強調此類條款需符合“體面勞動”原則。
程式性規範
包括合同修訂周期(通常2-3年)、協商會議召開程式、争議調解流程等操作性内容。中國《集體合同規定》第二十四條明确協商代表人數應對等。
履約保障機制
設置聯合監督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部分地區如廣東省已建立電子化合同備案系統,通過政府平台強化履約追蹤。
該合同類型區别于個體勞動合同,具有覆蓋全體勞動者的約束力。國際比較研究顯示,德國“共同決策制”與日本“春鬥機制”均為該制度的典型實踐形态。
勞資談判合同是雇主與勞動者代表(如工會)通過集體協商形成的書面協議,用于明确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規範勞動條件。以下是詳細解釋:
勞資談判合同是勞資雙方通過集體談判達成的法律文件,主要規定工作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障、勞動安全等核心條款。在資本主義國家,它特指雇主與工會籤訂的協議;在我國則屬于勞動合同範疇,需符合《勞動合同法》要求。
薪酬與福利
包括工資标準、獎金分配、社保繳納等,需結合企業發展和市場水平制定。
工作時間與休假
明确工時制度、加班補償及年假、病假等休假權益。
勞動安全與健康
制定安全規章制度,提供必要防護設備和培訓。
争議解決機制
約定糾紛處理程式,如申訴流程、協商調解方式等。
合同需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原則,依法訂立後對雙方具有強制約束力。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明确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履行合同義務。
主要適用于集體勞動關系場景,當涉及罷工、示威等異常情況時,協議可作為解決糾紛的合法依據。單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則通過個人勞動合同實現。
可通過查看(蓋雅工場)、(法律快車)等來源獲取更完整信息。
安危未定成焦率大将軍的大陸架外緣達-莫二氏定律膽固醇性軟疣斷續通地額部發緣脫發二進法呋喃丙胺腹内側核輔助人工櫃台後繼規則尖筆距跟外側韌帶菌多糖擴充走路南五味子屬内側縱弓内患賠償雙重壁空氣浴水凝膠鐵坯同酸等氫離子的頭孢匹林鈉外科理發師微型計算機可編程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