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nal servitude
penal servitude; service
【法】 bederepe; hard labour; prison labour; servitude
punishment; torture
勞役刑是中國古代刑罰體系中以強制勞動為主要懲戒手段的刑種,其核心特征是将罪犯置于官府監管下從事築城、冶鐵、舂米等體力勞作。英文術語對應為"penal servitude"或"corvée punishment",該概念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界定為"以苦役替代死刑或肉刑的矯正性懲罰"。
從法律史發展脈絡看,西周時期已出現"圜土之制"的勞役形式,至秦漢形成完備制度。據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制通史》記載,秦代勞役刑分城旦舂(四年築城勞役)、鬼薪白粲(三年宗廟勞役)、隸臣妾(官府雜役)等五等,刑期與罪行輕重對應。漢代沿襲此制,并增設"輸作左校"等新刑種,将罪犯遣送官營作坊勞動。
該刑種具有三重法律特征:一是身份降等制度,罪犯需着赭衣、戴械具;二是"刑盡役滿"的期限設定,區别于終身奴役;三是勞動成果歸公,《唐律疏議》明确規定"諸犯徒應役而家無兼丁者,每日折杖二十"的替代執行規則。牛津大學《中國法律傳統》指出,這種"以役代刑"制度體現了儒家"明刑弼教"的司法理念。
現代刑事司法體系中,勞動改造制度仍可見其曆史遺存。司法部《監獄法實施細則》規定"凡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這種改造方式在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準規則》中被稱為"productive work"(生産性勞動)。哈佛大學東亞法律研究中心研究顯示,中國勞役刑的演變軌迹為比較法研究提供了獨特的制度樣本。
勞役刑是一種以限制或剝奪罪犯自由并強制其從事勞役為核心的刑罰形式,其含義和演變可從以下四個方面綜合闡釋:
基本定義
勞役刑的本質是通過強制勞動對罪犯進行懲罰和改造。古代刑罰體系中,它介于五刑(肉刑)與單純監禁之間,主要適用于輕罪。現代語境下,它被納入自由刑範疇,表現為有期徒刑等剝奪自由并強制勞動的刑罰形式。
曆史起源
中國最早的勞役刑可追溯至西周時期,當時稱為“圜土之制”。根據周代律法,未達五刑标準的輕罪犯人需在監獄(圜土)中服刑1-3年,通過勞役進行改造,期滿後釋放。這種制度開創了強制勞動與刑期結合的先河。
現代表現形式
當前中國刑罰雖未明确使用“勞役刑”術語,但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自由刑實際上延續了勞役刑的核心特征——即在剝奪自由期間強制勞動改造。而拘役因刑期短(1-6個月)更側重教育而非勞動,管制刑則無需強制勞動,二者區别于傳統勞役刑。
與相關概念的差異
需注意:當前中國法律已無獨立“勞役刑”分類,相關内容被吸收至自由刑體系,但學術界仍用此概念分析刑罰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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