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rior redemption privilege
advance; ahead of schedule; bring forward; in advance; move up
shift to an earlier date
【法】 acceleration; anticipate
atone for; expiate; ransom; redeem
【法】 ransom
give back; return; also; even; still; too; yet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提前贖還權(Callable Right)在漢英金融術語中定義為債券發行方或借款人在約定到期日前提前清償債務的法定權利。該權利常見于公司債券、可贖回優先股及部分貸款協議,允許發行方在利率下降或資金充裕時通過支付預定溢價贖回債務工具,以優化資本結構。
從法律框架分析,中國《合同法》第79條及《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45條明确規定了債務人行使提前贖還權的程式性要求,包括提前通知期限、溢價補償标準及債權人異議機制。國際通行的ISDA協議(國際掉期與衍生工具協會)進一步将這一權利納入衍生品合約的标準化條款,強化其在跨境金融交易中的適用性。
實踐中,該權利的定價模型常采用Black-Scholes期權定價公式進行估值,其中: $$ C = S_0N(d_1) - Xe^{-rt}N(d_2) $$ 公式變量包含标的資産現價(S₀)、行權價格(X)、無風險利率(r)和剩餘期限(t)。這種量化方法被收錄于CFA協會《固定收益證券分析》教材,作為金融衍生工具估值的基礎理論。
風險控制方面,美聯儲金融穩定報告(2024)指出,發行人過度使用提前贖還權可能引發再投資風險,特别是當市場利率波動超出預期範圍時,可能導緻投資者實際收益低于合約承諾收益率。這種風險對沖機制已納入巴塞爾協議III的流動性覆蓋率計算框架。
提前贖還權(也稱提前贖回權)是金融工具(如可轉換債券)中發行人(如上市公司)享有的一項權利,允許其在特定條件下提前購回已發行的債券。以下為詳細解釋:
提前贖還權賦予發行人在債券到期前,按照約定條件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例如,在可轉債中,當正股價格持續高于轉股價一定幅度時,發行人可行使該權利,要求投資者将債券轉為股票或接受贖回。
常見情形包括:
假設某可轉債贖回價格為103元,而市場價為150元,若未及時轉股或賣出,投資者将損失47元/張的潛在收益。因此,提前贖還權常被用作促使投資者轉股的機制,幫助發行人減輕債務壓力。
提示:具體條款因債券發行協議而異,需以合同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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