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peedy trial
celerity; fleetness; speediness
【醫】 pycno-; pykno-; tacho-; tachy-
cognizance; hear; inquisition; judge; try
【經】 hearing
"快速審理"是法律術語,指司法機關通過簡化程式、縮短時限的方式處理特定案件。其核心特征體現在效率優先與程式精簡的雙重屬性,在法律英語中對應"expedited trial"或"summary procedure"等表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7條,基層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确的簡單民事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期限為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進一步明确,該類程式通過簡化傳喚方式、縮短答辯期等機制提升司法效率。
英美法系中的"summary judgment"制度與之具有功能相似性,指法官在無實質事實争議時直接裁決案件,避免完整庭審流程。世界銀行《2020年營商環境報告》指出,中國通過推行"分調裁審"機制,将民商事案件平均審理周期壓縮至法定審限三分之二。
該制度主要適用于三類案件:1) 小額訴訟(争議金額低于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2) 家事糾紛中的撫養費追索;3) 商事仲裁中的緊急臨時措施。程式特點表現為書面審查優先、庭審次數限制(一般不超過兩次)以及電子訴訟文書送達等創新舉措。
注:實際引用來源依次為:
快速審理是司法實踐中針對特定類型案件設計的效率優化機制,其核心在于通過簡化流程、縮短時限等方式加速案件處理。根據適用領域不同,具體可分為以下兩類:
1. 破産案件中的快速審理
主要針對債務關系清晰、資産規模較小的破産案件,通過合并審理環節(如将債權申報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合并)、壓縮公告期限(如縮短至30日)、采用書面審理代替現場聽證等方式提速。其目的在于避免企業資産因冗長程式而貶值,同時降低司法成本,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推進破産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對此有專項規定。
2. 刑事案件中的快速審理
適用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被告人認罪的輕微刑事案件(通常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采用集中移送起訴、批量開庭審理等模式,部分試點地區将審理周期從常規的3-6個月縮短至20日内。例如危險駕駛、小額盜竊等案件常適用該程式。
共同特征
需注意:是否適用快速審理需經法院審查,并非當事人單方可決定。具體實施細則可能因地區、案件類型存在差異,建議通過司法行政機關獲取本地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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