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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已沒收的財産英文解釋翻譯、查封已沒收的財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mpounding of property seized

分詞翻譯:

查的英語翻譯:

check; consult; examine; investigate

封的英語翻譯:

envelop; seal
【經】 seals

已的英語翻譯:

afterwards; already; end; stop; too

沒收的英語翻譯:

confiscate; expropriate; seizure; sequestrate
【經】 confisacte; expropriation; forfeiture; seize; seizure

財産的英語翻譯: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專業解析

從漢英詞典和法律實務角度解釋,“查封已沒收的財産”指司法機關對依法完成沒收程式的財産采取強制控制措施,禁止轉移或處置。其核心含義及英譯如下:

一、術語構成與法律含義

  1. “沒收”(Confiscation)

    指國家強制将違法犯罪所得或相關財産收歸國有,是財産所有權的最終剝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4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沒收需經生效法律文書确認。

    英譯:Confiscation (The permanent deprivation of property by the state as a penalty).

  2. “查封”(Seizure/Attachment)

    指司法機關對財産進行就地封存或轉移保管的臨時性控制措施。對“已沒收財産”的查封,是沒收判決後的執行程式,旨在确保國家順利接管財産。

    英譯:Seizure (The act of taking possession of property by legal authority).

  3. 整體術語含義

    “查封已沒收的財産” = Seizure of confiscated property

    特指對法院已裁定沒收但尚未完成實物移交的財産,采取封存、扣押等保全手段,防止資産流失或毀損。其法律效力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産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第5條。

二、執行程式與依據

三、與相似概念的區别 |術語 |法律性質 |英文對應 | |------------------|--------------------|---------------------------| | 查封已沒收財産 | 沒收後的執行保全 | Seizure of confiscated property | | 刑事扣押 | 偵查階段的臨時措施 | Criminal seizure| | 罰沒財産處置 | 沒收後的變價分配 | Disposal of forfeited assets |

四、權威參考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45條:明确沒收財産的執行程式(全國人大立法)。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産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

    第3條、第5條:細化查封執行規則(法釋〔2014〕13號)。

  3.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31條

    英譯标準:"Seizure and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國際法律文件術語對照)。


: 來源:中國人大網《刑事訴訟法》全文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803/67b0c00d7e444e8d8f4e4e5f4d349e6e.shtml)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7191.html)

: 來源:聯合國公約文本 (https://www.unodc.org/documents/treaties/UNCAC/Publications/Convention/08-50026_C.pdf)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法律實務中的定義和程式,“查封已沒收的財産”這一表述需要拆解為“查封”與“沒收”兩個法律行為的結合。以下是具體解釋:


一、查封的法律含義

查封是司法機關在訴訟或執行階段采取的臨時性強制措施,主要針對不動産(如房屋)或難以移動的動産(如車輛),通過登記、封存等方式限制財産轉移或處分,但不轉移占有權。其目的是防止財産被隱匿、損毀或轉移,确保後續執行程式順利進行。

特點:

  1. 臨時性:查封并非最終處置,需等待法院判決或執行結果。
  2. 非轉移占有:財産仍由原持有人保管,但處分權受限。
  3. 程式嚴格:需登記財産信息、制作清單并隨案移送。

二、沒收的法律含義

沒收財産是一種刑罰手段,指将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部分或全部財産強制無償收歸國有。其適用需滿足以下條件:

  1. 對象特定:僅針對犯罪分子個人財産,不得涉及家屬所有或應有的份額。
  2. 保留必要生活費用:若沒收全部財産,需為犯罪分子及其扶養家屬保留基本生活所需。
  3. 終局性:屬于刑事判決結果,需經法院裁定生效。

三、“查封已沒收的財産”的實務理解

該表述可能涉及兩種情形:

  1. 沒收前的查封保全
    在刑事案件審理階段,司法機關可能先行查封涉案財産,待判決生效後,若裁定沒收,則查封的財産直接轉為沒收執行。例如,對貪污犯罪嫌疑人的房産查封後,最終判決沒收該房産。

  2. 沒收後的查封狀态延續
    沒收裁定生效後,若需進一步處理財産(如拍賣、上繳國庫),可能維持查封狀态以确保財産不被轉移,直至完成最終處置。


四、注意事項

查封與沒收是法律程式中不同階段的措施,前者為臨時保全,後者為終局處罰。兩者結合時,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保障當事人及家屬的合法權益。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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