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izer
close down; seal up
【經】 arrestment; attaching; attachment; sequestration
person; this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查封者”指依法對財産、場所或物品采取強制措施的主體,通常譯為“seizing authority”或“sealing officer”。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2條,查封者需持有法院籤發的執行裁定書,并在執行時出示證件,保障當事人知情權。其職責包括清點查封标的、制作財産清單,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1條張貼封條或公告以公示法律效力。國際法律文獻中,《布萊克法律詞典》将查封者定義為“經法定授權限制財産處分的司法或行政機關”。
“查封者”通常指依法執行查封行為的機構或人員,其具體含義需結合法律語境理解:
執行主體
查封者主要包括以下兩類:
法律依據
行為目的
查封者實施查封通常是為了保全證據、防止財産轉移或确保法律義務履行,例如凍結賬戶、封存涉案物品等(參考、6、12)。
總結來看,“查封者”是法律授權的執行主體,其具體身份和權限需結合查封行為的性質(行政、司法或監察)确定。如需進一步了解特定場景下的查封者職責,可查看相關法律條文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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