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curity risk
endanger
【法】 endanger; jeopardise
【法】 national security; peace or the state; state security
at stake; danger; hazard; jeopardy; peril; risk
【醫】 risk
【經】 risk
character; figure; personage
在漢英詞典框架下,“危及安全的危險人物”指對公共秩序、人身或財産構成直接威脅的個體或群體,其行為可能引發嚴重後果。這一概念具有三層核心内涵:
法律界定與行為特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該術語涵蓋實施縱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自然人。美國國土安全部将其定義為“通過暴力手段破壞社會穩定的個人或組織”(DHS, 2022年國家安全戰略報告)。
風險評估标準 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通過行為模式、心理評估和社會關系網絡三個維度進行判定。聯合國反恐委員會補充指出,此類人員通常表現出極端思想傳播、非法武器持有等特征(聯合國安理會第1373號決議執行指南)。
跨文化語義對比 相較于英語中"security threat"側重潛在風險,漢語概念更強調實際危害性。英國《反恐法案》定義的"designated person"與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危險分子”存在管轄權差異(英國議會2020年立法解釋文件)。
該術語在國際反恐公約中被統稱為“非國家暴力行為體”,其認定需遵循《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中的證據鍊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在具體案件審理中,嚴格參照《刑事訴訟法》第82條關于社會危險性認定的司法解釋。
“危及安全的危險人物”指可能對社會、他人或自身造成嚴重威脅的個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這類人具有潛在危險性,可能通過行為、心理狀态或特定傾向導緻安全風險。例如:有暴力犯罪史者、心理異常者、吸毒酗酒者等。
關鍵特征
提示:若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可參考、3、5的原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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