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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被背書人是國際貿易結算中的專業術語,指在托收業務中通過背書行為獲得票據權利的特定當事人。根據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URC 522)的定義,該角色包含雙重法律屬性:
托收業務屬性
在跟單托收流程中,被背書人通常指代經前手背書轉讓而取得彙票權利的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其權利範圍包括但不限于:憑符合要求的商業單據(如提單、保險單)主張付款請求權,以及在承兌交單(D/A)條件下行使票據追索權。
票據法屬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被背書人需滿足"背書連續"和"支付對價"兩大要件方可完整取得票據權利。在托收場景下,該主體需通過形式審查确認背書籤章的真實性與連續性。
在實務操作中,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技術顧問Gary Collyer指出,被背書人行使權利時應當注意《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托收指示書的銜接,特别是在CIF條款下需确保運輸單據與保險單據的背書一緻性。
托收被背書人是票據業務中的特定概念,結合“托收”和“被背書人”兩個核心要素,其定義、權利及特點如下:
A公司将彙票背書給銀行B,注明“委托收款”。此時銀行B是托收被背書人,可代A向付款人C收款,但B不可将彙票轉給他人或自行使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票據操作規則,可參考來源:(被背書人權利)、(委托背書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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