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trust estate
trusteeship
【法】 locatio operis faciendi; mandatum
【經】 title property; title to property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托管財産所有權"(Trust Property Ownership)指委托人(Settlor)将財産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受托人(Trustee),由受托人為受益人(Beneficiary)利益管理財産的法律安排。其核心特征如下:
受托人法定所有權(Legal Ownership)
受托人作為財産名義持有人,擁有管理、處分財産的權利,但必須遵循信托契約約定。例如,英國《1925年財産法》(Law of Property Act 1925)明确受托人對信托財産享有法定産權,其行使權力受衡平法約束 。
受益人衡平法所有權(Equitable Ownership)
受益人享有財産實質收益權,可要求受托人履行信義義務。美國《統一信托法典》(Uniform Trust Code)第105條規定,受益人對信托財産擁有可強制執行的衡平權益 。
信托財産獨立于受托人個人資産(《信托法》第十五條),即使受托人破産,財産不得用于清償其債務 。
受托人需遵循謹慎管理(Duty of Prudence)及忠誠義務(Duty of Loyalty),違反義務需承擔賠償責任(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Trusts》§76)。
權威文獻參考
- 英國法律委員會《信托法:關于受托人權力與義務的報告》(2014)
- 美國法律協會《信托法重述(第三版)》§2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2001年)
- 《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Trust"詞條
托管財産所有權是財産托管制度(Fiducie)的核心概念,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和運作機制:
托管財産所有權指財産所有人(托管人)通過合同或贈與等法律行為,将財産所有權臨時、有條件地轉移給受托人(托管受托人),後者需按約定管理或使用財産,并在約定期限後将其轉回托管人或指定第三人。該制度起源于羅馬法,在法國民法等大陸法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普通所有權是永久性權利(《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而托管所有權附帶了雙重義務:
包括企業資産托管、遺産管理、債務擔保等領域。例如企業将資産托管給專業機構,受托人通過資産重組實現增值後返還。
注:該制度在不同法域存在差異,具體適用需參考當地法律條文。更多案例可查看來源、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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