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per party
propriety; suitability; adequacy; pertinence; relevance; seemliness; in place
【經】 fairness; propriety
party
【經】 parties; party
適當當事人(Proper Party)是法律術語,指在特定法律關系中具有直接利害關系或法定資格的主體,其參與行為符合程式規範及實體權利義務要求。該概念在民事訴訟、合同訂立等領域具有核心應用價值。
從漢英詞典視角,英文常譯為“proper party”或“appropriate party”。Black's Law Dictionary定義其為“對争議标的享有充分法律利益,能夠有效主張或抗辯的合格主體”。該術語強調主體資格與案件實質關聯性的雙重適格要求。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确立的當事人適格原則,要求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終482號判決中明确指出,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需考察“法定權益關聯性”和“救濟必要性”兩大要件。
比較法視角下,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7條規定的“real party in interest”(實質利害關系人)概念,與我國適當當事人制度具有功能等效性。二者均要求訴訟主體與争議标的具有實質聯繫,避免無關方濫訴(參見《元照英美法詞典》第8版相關詞條)。
該術語在仲裁領域的應用體現于《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18條,要求仲裁申請人須證明其與被申請人存在“直接合同關系或法定權益關聯”。國際商會仲裁院第Case No. 21714裁決書對此有詳細闡述,強調當事人適格是仲裁庭管轄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適當當事人”是指民事訴訟中符合法定條件的訴訟主體資格(即適格當事人),其确定需根據不同主體類型進行區分:
一、個體工商戶的當事人認定
二、個人合夥的當事人認定
三、核心要點
示例場景
某個體工商戶“XX餐飲店”營業執照登記經營者為張三,實際由李四經營。若發生訴訟,需将張三和李四列為共同被告,并在文書中注明字號“XX餐飲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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