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erfect independent state
不完全獨立國(Partially Independent State)指在國際法框架下擁有部分主權但無法行使完整國家權利的政治實體。這類國家通常在外交、軍事或經濟領域受到另一主權國家的實質性控制。根據《奧本海國際法》的定義,其核心特征包括:
受限的外交自主權:需經宗主國批準方可締結國際條約,如美國與帕勞的《自由聯合協定》規定帕勞外交決策需與美方協商。
非完整軍事主權:國防事務由保護國實際掌控,例如馬紹爾群島的防務由美國負責(《馬紹爾群島協定》第3條)。
經濟依附性:貨币體系、關稅政策與宗主國綁定,如安道爾公國使用歐元且關稅政策受法國、西班牙雙重影響。
典型實例包括:
國際法院在2008年科索沃咨詢意見案中重申,國家地位的認定需滿足《蒙得維的亞公約》規定的常住人口、确定領土、政府及對外交往能力四項要件,不完全獨立國通常欠缺第四項完整要素。
根據現有權威資料,"不完全獨立國"這一術語并未在搜索結果中被直接定義,但結合"獨立國"的概念可以推斷其含義:
核心解釋: 不完全獨立國指在主權行使上存在部分限制的國家形式,其内政或外交權未能完全自主。這類國家通常表現為以下類型:
附庸國
保護國
殖民地
聯邦成員國
與獨立國的本質區别(基于定義):
需注意:現代國際法中已不承認殖民關系,當前存在的特殊政體(如自由聯合邦、高度自治地區)需結合具體條約分析其主權狀态。建議通過聯合國主權國家名單獲取最新法定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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