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erfect independent state
不完全独立国(Partially Independent State)指在国际法框架下拥有部分主权但无法行使完整国家权利的政治实体。这类国家通常在外交、军事或经济领域受到另一主权国家的实质性控制。根据《奥本海国际法》的定义,其核心特征包括:
受限的外交自主权:需经宗主国批准方可缔结国际条约,如美国与帕劳的《自由联合协定》规定帕劳外交决策需与美方协商。
非完整军事主权:国防事务由保护国实际掌控,例如马绍尔群岛的防务由美国负责(《马绍尔群岛协定》第3条)。
经济依附性:货币体系、关税政策与宗主国绑定,如安道尔公国使用欧元且关税政策受法国、西班牙双重影响。
典型实例包括:
国际法院在2008年科索沃咨询意见案中重申,国家地位的认定需满足《蒙得维的亚公约》规定的常住人口、确定领土、政府及对外交往能力四项要件,不完全独立国通常欠缺第四项完整要素。
根据现有权威资料,"不完全独立国"这一术语并未在搜索结果中被直接定义,但结合"独立国"的概念可以推断其含义:
核心解释: 不完全独立国指在主权行使上存在部分限制的国家形式,其内政或外交权未能完全自主。这类国家通常表现为以下类型:
附庸国
保护国
殖民地
联邦成员国
与独立国的本质区别(基于定义):
需注意:现代国际法中已不承认殖民关系,当前存在的特殊政体(如自由联合邦、高度自治地区)需结合具体条约分析其主权状态。建议通过联合国主权国家名单获取最新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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