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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階段英文解釋翻譯、審判階段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trial stage

分詞翻譯:

審判的英語翻譯:

adjudgement; adjudgment; judgement; justice; trial; try
【法】 hearing trial; hold court trial; sit in judgement; trying

階段的英語翻譯:

moment; phase; stage
【計】 phase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審判階段”指刑事案件進入法院後,由法官或合議庭依法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理并作出裁判的訴訟程式階段。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庭調查、辯論等環節查明事實、適用法律,最終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應的英文術語為"Trial Stage" 或"Adjudication Stage"。

一、審判階段的詳細含義

  1. 程式定位

    審判階段是刑事訴訟的核心環節,緊隨偵查、起訴階段(由公安機關、檢察院主導)之後,始于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或自訴人提起的自訴,終于法院作出生效裁判。該階段由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主導對案件事實與證據的審查。

  2. 核心任務

    • 查明事實:通過庭審舉證、質證、辯論,核實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與真實性。
    • 適用法律:依據刑法規定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并依法裁量刑罰(如定罪)或宣告無罪。
    • 保障訴權:确保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行使辯護權,保障被害人參與訴訟的權利。
  3. 關鍵環節(以公訴案件為例)

    • 庭前準備:法院審查起訴材料、确定合議庭組成、送達起訴書副本等。
    • 法庭審理:包括開庭宣告、法庭調查(訊問被告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
    • 評議與宣判:合議庭秘密評議案件,形成判決或裁定後公開宣告結果。

二、漢英術語對照與法律依據

  1. 中文術語

    “審判階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明确劃分為: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死刑複核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等子階段。例如: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2. 英文對應表述

    • Trial Stage:廣義指案件進入法院後的全部審理過程(如 "The case entered the trial stage after indictment")。
    • Adjudication Stage:強調法院的裁判職能(如 "The adjudication stage requires impartial evaluation of evidence")。
    • Specific Sub-stages:
      • 一審程式:First-Instance Proceedings
      • 二審程式:Appellate Proceedings
      • 死刑複核:Death Penalty Review Procedure

三、權威參考來源

  1. 法律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三編“審判”部分(第186條–第291條)系統規定了審判階段的程式規則。

    →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NPC Legislation Database

  2.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對審判階段的操作細則(如證據審查标準、庭審流程)作出細化說明。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Supreme People's Court Gazette

  3. 學術定義

    權威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将"Trial" 定義為:

    “通過司法程式正式審查和裁決刑事指控或民事争議的事實與法律問題的過程。”

    → 來源:北京大學《元照英美法詞典》電子版(北大法寶數據庫)

四、相關概念辨析

“審判階段”是法院主導的、以裁判刑事責任為目标的獨立訴訟程式,其漢英法律術語的精準對應需結合具體程式語境(如一審、二審)及中國刑事訴訟法的結構性框架。

網絡擴展解釋

審判階段是司法程式中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核心環節,主要包含以下要點:

一、定義與核心特點

審判階段指案件由檢察院移送法院後,法院依法對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進行全面審查的過程。其核心特點包括:

  1. 程式法定性:需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流程,包括開庭、調查、辯論、評議等環節。
  2. 階段完整性:涵蓋一審、二審、再審程式,民事案件還可能涉及調解。

二、主要程式步驟

  1. 庭前準備:法院審查起訴材料,決定是否開庭(需起訴書明确指控事實并附證據)。
  2. 開庭審理:
    • 法庭調查:核實證據、詢問證人;
    • 法庭辯論:控辯雙方就事實與法律展開辯論;
    • 最後陳述:被告人/當事人作最終意見表達。
  3. 評議與宣判:合議庭閉門讨論後公開判決結果。

三、時間規定

四、法律原則與依據

  1. 自願調解原則:民事案件可在自願合法前提下調解,但非唯一解決方式。
  2. 公開審理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外,一審應公開進行。
  3. 證據合法性審查:法院需對非法證據進行排除調查(《刑事訴訟法》第56條)。

五、程式分類

通過上述步驟,法院最終作出有罪/無罪判決或民事調解協議,确保司法公正與效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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