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cedural rule of the forum
審判地的訴訟原則(Doctrine of Forum)是民事訴訟程式中确定案件管轄權的核心規則,其内涵可從漢英雙語法律視角解析如下:
地域管轄原則(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該原則要求案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普通法系國家稱之為"住所地規則"(Domicile Principle),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條規定的送達有效性标準。
專屬管轄例外(Exclusive Jurisdiction) 特定案件類型實行強制管轄,包括不動産糾紛(由不動産所在地法院管轄)、港口作業糾紛(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對此作出司法解釋。
協議管轄效力(Forum Selection Clause)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可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與争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法院管轄。該規則與《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第三條形成國際法銜接。
不方便法院原則(Forum Non Conveniens) 普通法系特有的衡平法則,允許法院在存在更適宜審理的替代法院時拒絕行使管轄權。中國司法實踐中通過《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條體現類似精神。
移送管轄規則(Transfer of Venue)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受案法院發現無管轄權時應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法院,與《歐盟管轄權條例》(Brussels I Regulation)第8條形成比較法參照。
“審判地的訴訟原則”是指确定案件審理地點時遵循的法律準則,主要涉及法院管轄權的劃分與案件關聯性的考量。以下是核心要點:
地域管轄原則
根據,審判地通常與案件存在實際聯繫。例如:
法定與協議選擇結合原則
便利性與公平性原則
審判地選擇需便于證據調查、當事人參與及執行判決。例如:
法院管轄權劃分原則
審判地需屬于有管轄權的法院轄區。例如,美國聯邦法院要求審判地同時滿足管轄權與地域關聯性,兩者缺一不可()。
審判地的訴訟原則以地域關聯為基礎,結合法定規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旨在平衡司法公正、效率與便利性。不同法域的具體實踐可能有所差異,但核心邏輯一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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