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eneficium of survivorship; right to exist
生存權(Right to Life/Survival)是國際人權法及各國憲法保障的一項基本權利,其核心含義可從漢英詞典角度結合法律語境闡釋如下:
基本定義
生存權指個體享有維持生命存續所必需的基本物質條件(如食物、水、醫療保障)和安全環境的法律保障。英文對應術語為"Right to Life"(生命權)或"Right to Subsistence"(生存保障權),強調國家有義務消除威脅生命的因素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權利延伸
現代人權體系中,生存權衍生出"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適足生活水準權),涵蓋住房、衛生、營養等要素,如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明确保障"健康與福祉所需的生活标準"(including food, clothing, housing and medical care)。
中國憲法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确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45條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時有權獲得物質幫助,構成生存權的國内法依據。
國際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6條要求締約國"保護生命權"(inherent right to life),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第11條進一步要求保障"免于饑餓的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 to be free from hunger)。
國家義務
政府需通過社會保障體系(如低保、醫保)、災害救援、消除極端貧困等措施履行積極保障義務。例如,中國脫貧攻堅政策(2015-2020)被視為生存權保障的實踐範例。
限制與平衡
生存權并非絕對權利。例如,在公共衛生危機中,政府可依法限制部分自由以保障集體生存權(如疫情隔離措施),但需符合比例原則。
聯合國人權文件
中國法律文獻
法律術語詞典
以上内容綜合國際公約、憲法條文及權威法律釋義,系統闡釋生存權的法律内涵與實踐保障框架。
生存權是人權體系中的核心概念,其定義和内涵在不同視角下有多種解釋,主要可歸納為以下方面:
生存權包含以下具體權利:
學界對生存權的界定存在分歧,但普遍認同其包含“免于匮乏”和“免于恐懼”的雙重維度,既強調物質保障,也關注尊嚴與安全。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學說,可查閱MBA智庫百科及國際人權文件相關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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