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wnership of mountains
hill; mount; mountain
【醫】 mons
circles; forest; woods
droit; fee; ownership; property; proprietary; proprietorship
【經】 ownership; proprietary rights; proprietorship; single proprietorship
title of possession
山林所有權指自然人、法人或國家依法對特定山林資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法定權利。該概念在中英文法律語境中具有以下核心内涵:
法律定義與權利主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六條,山林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類。國家可通過登記程式将部分林權授予個人或企業,形成用益物權體系。英文術語常表述為"forest ownership"或"mountain forest property right",在聯合國糧農組織《全球森林資源評估報告》中被定義為"the legally recognized authority to control forest resources"。
權利行使範圍
包含林木采伐權(需辦理采伐許可證)、林下資源開發權及生态補償受益權。國家林業局《林權管理條例》明确規定,所有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改變林地用途,需遵守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法定義務。
國際法對比維度
世界銀行《森林政策實施指南》指出,中國實行林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制度,區别于歐美國家的完全私有林權體系。這種"兩權分立"模式在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标(SDG15)中被列為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效機制。
山林所有權是指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其核心要點如下:
山林所有權在我國體現為“林地公有,林木可私”的雙軌制,需通過法律程式和官方登記确權。如需具體案例或政策細節,可參考《民法典》及林業管理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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