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ing in good faith; bona gestura
"善意行為"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基于誠實信用原則且無主觀惡意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核心要素包含主觀善意認知與客觀合理注意義務。該概念在民法體系中具有雙重内涵:
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1條,善意行為需滿足三項要件:行為人不知真實權利狀況、支付合理對價、完成法定公示程式(如動産交付或不動産登記)。英美法系對應術語"bona fide conduct"強調"without notice of defect"的主觀狀态(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中英術語對比分析 漢語"善意"對應英語"good faith",但在法律移植過程中産生語義偏移。中國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311-313條)與英美法"bona fide purchaser for value"規則存在制度差異,前者包含更嚴格的公示要件。
司法實踐認定标準 最高人民法院第95號指導案例确立"綜合判斷"标準,要求結合交易環境、行業慣例、價格合理性等因素判定善意與否。美國《統一商法典》§1-201(b)(20)采用"誠實信用與公平交易"雙重标準。
跨法域適用差異 大陸法系強調權利外觀信賴保護(如德國《民法典》第932條),普通法系側重對價支付與注意義務(英國《貨物買賣法》第21-25條)。中國制度融合兩大法系特點,形成"主觀善意+客觀要件"的混合認定模式。
數字時代的新發展 《電子商務法》第46條延伸善意原則至數據交易領域,要求平台經營者履行"合理審查義務"。歐盟《數字市場法案》第23條同步更新"digital bona fide"認定标準。
“善意行為”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解釋,主要分為法律和日常道德兩個維度:
主觀心理狀态
指行為人在民事活動中“不知情”或“無過失”的主觀态度。根據《牛津法律大辭典》,若一個人誠實行事且無理由懷疑其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則屬于善意行為。例如,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受讓人需不知且不應知轉讓人無處分權,才能獲得法律保護。
法律效力關聯
強調行為人對影響法律效力的事實“不知或無法知悉”,例如在交易中未察覺權利瑕疵,仍認為行為合法或相對方有合法權利。現代法律進一步将其界定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
積極的社會品質
表現為關心他人、尊重感受、主動幫助等友好态度,體現互信與互助的價值觀。例如,主動為他人提供便利或寬容對待矛盾。
動機的純粹性
強調行為出發點無惡意或不當目的,如佛教中的“結善緣”或漢語詞典中的“好心、好意”。
若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道德哲學中的延伸讨論,可參考上述來源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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