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ing in good faith; bona gestura
"善意行为"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且无主观恶意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核心要素包含主观善意认知与客观合理注意义务。该概念在民法体系中具有双重内涵:
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善意行为需满足三项要件:行为人不知真实权利状况、支付合理对价、完成法定公示程序(如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英美法系对应术语"bona fide conduct"强调"without notice of defect"的主观状态(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中英术语对比分析 汉语"善意"对应英语"good faith",但在法律移植过程中产生语义偏移。中国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311-313条)与英美法"bona fide purchaser for value"规则存在制度差异,前者包含更严格的公示要件。
司法实践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第95号指导案例确立"综合判断"标准,要求结合交易环境、行业惯例、价格合理性等因素判定善意与否。美国《统一商法典》§1-201(b)(20)采用"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双重标准。
跨法域适用差异 大陆法系强调权利外观信赖保护(如德国《民法典》第932条),普通法系侧重对价支付与注意义务(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1-25条)。中国制度融合两大法系特点,形成"主观善意+客观要件"的混合认定模式。
数字时代的新发展 《电子商务法》第46条延伸善意原则至数据交易领域,要求平台经营者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欧盟《数字市场法案》第23条同步更新"digital bona fide"认定标准。
“善意行为”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解释,主要分为法律和日常道德两个维度:
主观心理状态
指行为人在民事活动中“不知情”或“无过失”的主观态度。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若一个人诚实行事且无理由怀疑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则属于善意行为。例如,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受让人需不知且不应知转让人无处分权,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法律效力关联
强调行为人对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不知或无法知悉”,例如在交易中未察觉权利瑕疵,仍认为行为合法或相对方有合法权利。现代法律进一步将其界定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
积极的社会品质
表现为关心他人、尊重感受、主动帮助等友好态度,体现互信与互助的价值观。例如,主动为他人提供便利或宽容对待矛盾。
动机的纯粹性
强调行为出发点无恶意或不当目的,如佛教中的“结善缘”或汉语词典中的“好心、好意”。
若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款或道德哲学中的延伸讨论,可参考上述来源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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