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cidental cause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機】 incapability
foresee; foresight; foreknow; predict; prefigure
【醫】 precognition
as a result; when all is said; consequence; fruit; product; outcome; sequel
kill
【計】 result
【醫】 result
【經】 effect; findings; outstandings stock; product; result
"不能預見的結果"在漢英詞典中對應英文術語"unforeseen consequences",指因行為或事件引發的、超出合理預期範圍的結局。該概念在法律、哲學和風險管理領域具有重要價值,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維度:
因果複雜性(Causal Complexity) 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多重間接關聯,例如工業排放導緻的氣候變化(參考來源:Cambridge Dictionary)。牛津詞典将該現象定義為"非意圖産生的連鎖反應",強調結果超出行為主體的認知框架。
法律認定标準 根據Black's Law Dictionary釋義,法律體系采用"理性人預見标準"(reasonable foreseeability test)進行判定。當結果超出專業領域内合格從業者的預測能力時,方可構成"不可預見性"要件(參考來源:Oxford Learner's Dictionaries)。
系統理論解釋 複雜系統理論指出,非線性相互作用會導緻初始條件微小變化引發重大結果偏差,這種現象在經濟學領域被稱為"蝴蝶效應"。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将其歸類為二階效應(second-order effects)的典型表現(參考來源:Merriam-Webster)。
“不能預見的結果”指在特定情境下,由于不可預測的客觀因素或突發情況,導緻最終結果超出人們事先的合理預期範圍。以下是具體分析:
不可預測性
指根據現有知識、經驗或技術水平,無法提前預知事件的發展方向或最終結果。例如:自然災害對市場的影響,或工程中突發的地質障礙。
客觀性特征
強調結果的發生與主觀意願無關,而是由外部不可控因素導緻,如交通事故中駕駛員無法預見行人違規穿越高速公路。
合同責任限制
根據“可預見性原則”,違約方僅對締約時能合理預見的損失負責。例如,因政策突變導緻合同無法履行,超出預見範圍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不可抗力認定
若結果由地震、戰争等不可抗力導緻,且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要素,則可能免除法律責任。
提示:如需法律實務中的具體判斷标準,可參考《民法典》第180條、第590條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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