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ir rights
上空使用權(Air Rights)指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依法對地表上方一定高度空間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45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設立,其中“地上”即包含對空間資源的合法支配權 。該權利需以不侵犯航空安全、公共利益及相鄰權為前提,例如民航飛行高度受《民用航空法》約束,私人不得主張對民航航道的控制權。
在英美法系中,“Air Rights”的權威定義包含兩層含義:
指土地所有者對上空空間的天然權利,但受限于國家航空管制(如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規定,地表500英尺以上空間歸國家管理)。
在規劃法規允許下,土地所有者可将未使用的上空開發權(如建築高度配額)轉讓給其他地塊,常見于紐約、倫敦等城市的高密度開發項目 。
開發商通過購買相鄰地塊的上空使用權,突破限高規定建造摩天大樓(如紐約中央車站上方的MetLife大廈)。
高壓電線、高架橋需依法取得穿越空間的使用許可,并向土地所有者支付補償(參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12條)。
機場周邊土地利用受《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限制,禁止建設超高構築物,政府需對受限土地所有者進行征用補償 。
維度 | 中文“上空使用權” | 英文“Air Rights” |
---|---|---|
法律依據 | 《民法典》第345條、《物權法》第136條 | 美國《聯邦航空法案》、英國《民用航空法》 |
權利主體 |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 土地所有者(Freeholder) |
限制條件 | 航空管制、相鄰權、公共利益 | FAA/EASA空域管制、地役權(Easement) |
交易形式 | 空間使用權單獨出讓(需登記) | TDR轉讓(部分州需政府批準) |
注:以上法律條款可在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及美國FAA官網(www.faa.gov)查閱原文。
“上空使用權”(Air Rights)是法律領域的重要概念,其含義和演變如下:
指土地所有者對土地上方空間的使用、開發或轉讓權利。根據普通法傳統,土地所有權曾被視為“上至天空、下至地心”的無限延伸。但隨着航空業發展,現代法律對此進行了限制。
該權利常用于城市規劃與房地産開發。例如,紐約等城市允許轉讓未使用的上空使用權,用于建設高層建築或保護曆史建築。典型案例包括特朗普購買蒂芙尼旗艦店上空使用權以開發相鄰地産。
需注意,不同國家/地區的具體法規存在差異,上述内容以美國法律為參考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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