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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廢除的所有權英文解釋翻譯、不能廢除的所有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indeffeasible title

分詞翻譯:

不能的英語翻譯: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機】 incapability

廢除的英語翻譯:

abolish; abate; abrogate; annul; do away with; repeal; revoke
【經】 abolish; abrogate; abrogation; defeasance; repeal; rescind

所有權的英語翻譯:

droit; fee; ownership; property; proprietary; proprietorship
【經】 ownership; proprietary rights; proprietorship; single proprietorship
title of possessio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不能廢除的所有權”指法律賦予特定主體且不可被剝奪、撤銷或轉讓的絕對性財産權利。其核心特征在于權利的永久性與排他性,常見于國家或集體所有的特定資源。以下是詳細解釋與權威依據:


一、概念定義與法律特征

  1. “不能廢除” (Inalienable)

    指所有權不受時效限制、不可通過行政命令或協議放棄。例如中國《憲法》與《民法典》規定,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專屬國家所有,排除任何組織或個人通過轉讓、抵押等方式廢除該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條)。

  2. “所有權” (Ownership Rights)

    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但“不能廢除”屬性限制“處分權”,即權利人不得自由轉讓或放棄權利主體地位(如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可私有化)(《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六十條)。


二、適用主體與對象

  1. 國家專屬所有權

    • 對象:礦藏、水流、海域、無居民海島、無線電頻譜資源等(《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五十二條)。
    • 不可廢除性:國家所有權不因使用權(如采礦許可)的授予而消滅,且禁止任何形式的私有化 (《礦産資源法》第三條)。
  2. 集體所有權

    • 對象:農村土地、森林、山嶺、草原(《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條)。
    • 不可廢除性:集體所有權不得通過分拆、買賣等方式廢除,僅可依法調整使用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條)。

三、法律依據與權威解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明确規定自然資源國家所有的不可轉讓性,構成“不能廢除的所有權”的憲法基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www.npc.gov.cn)。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

    第二百四十七條至二百六十條系統規定了國家與集體所有權的範圍及保護規則,強調其“專屬性”與“恒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民法典理解與適用》叢書)。

  3. 學術權威闡釋

    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指出:“國家所有權具有公共性,其不可廢除性源于資源的社會公共利益屬性”(《物權法研究》第四卷)。張新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進一步明确:“集體土地所有權是農村集體生存發展的物質基礎,法律禁止其流通或滅失”(《中國民法典評注·物權編》)。


四、英文對應術語解析


結論

“不能廢除的所有權”本質是法律對特定財産(主要是自然資源與集體資産)設定的永久性權利歸屬,體現公共利益優先原則。其漢英對譯需突出“inalienable”的強制排他屬性,并以憲法、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為權威依據。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法律定義和相關條款,“不能廢除的所有權”主要體現為所有權的永久存續性和法定不可剝奪性,具體可從以下四個方面解釋:

一、所有權的核心定義

所有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不動産或動産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其核心特征是排他性和絕對性,即所有權人可獨立支配財産,他人不得幹涉()。

二、不能廢除的體現

  1. 無期限限制
    所有權在存續期間上不存在法律設定的終止條件()。例如:

    • 法律不允許設立“臨時所有權”,也不因長期不行使而自動消失(如房屋即使長期空置,所有權仍存續)。
    • 即使所有權人去世,財産可通過繼承轉移,但所有權本身不會因時間流逝而廢除()。
  2. 法定不可剝奪性

    • 國家專有財産:如礦藏、水流、海域等自然資源,法律規定專屬國家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取得所有權()。
    • 私人合法財産:非經法定程式(如征收、沒收)且符合公共利益,不得剝奪個人所有權()。
  3. 處分權的排他性
    處分權是所有權核心,所有權人可自由決定財産命運(如出售、贈與)。即使財産被無權處分(如遺失物被轉賣),原所有權人仍可依法追回(需滿足善意取得除外)()。

三、例外情形

所有權的“不可廢除”并非絕對,以下情形可能導緻所有權終止:

四、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明确所有權包含四項權能,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等條款規定了國家專有財産的保護,第三百一十一條則通過“善意取得”平衡原所有權人與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不能廢除的所有權”強調所有權的永久性和法律保護機制,但需注意其法定例外情形。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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