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ndeffeasible title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機】 incapability
abolish; abate; abrogate; annul; do away with; repeal; revoke
【經】 abolish; abrogate; abrogation; defeasance; repeal; rescind
droit; fee; ownership; property; proprietary; proprietorship
【經】 ownership; proprietary rights; proprietorship; single proprietorship
title of possess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不能廢除的所有權”指法律賦予特定主體且不可被剝奪、撤銷或轉讓的絕對性財産權利。其核心特征在于權利的永久性與排他性,常見于國家或集體所有的特定資源。以下是詳細解釋與權威依據:
“不能廢除” (Inalienable)
指所有權不受時效限制、不可通過行政命令或協議放棄。例如中國《憲法》與《民法典》規定,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專屬國家所有,排除任何組織或個人通過轉讓、抵押等方式廢除該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條)。
“所有權” (Ownership Rights)
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但“不能廢除”屬性限制“處分權”,即權利人不得自由轉讓或放棄權利主體地位(如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可私有化)(《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六十條)。
國家專屬所有權
集體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明确規定自然資源國家所有的不可轉讓性,構成“不能廢除的所有權”的憲法基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www.npc.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
第二百四十七條至二百六十條系統規定了國家與集體所有權的範圍及保護規則,強調其“專屬性”與“恒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民法典理解與適用》叢書)。
學術權威闡釋
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指出:“國家所有權具有公共性,其不可廢除性源于資源的社會公共利益屬性”(《物權法研究》第四卷)。張新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進一步明确:“集體土地所有權是農村集體生存發展的物質基礎,法律禁止其流通或滅失”(《中國民法典評注·物權編》)。
“Inalienable”強調權利的不可剝奪性(如美國《獨立宣言》中的“unalienable rights”),區别于可轉讓的“transferable ownership”或可終止的“terminable ownership”。
“不能廢除的所有權”本質是法律對特定財産(主要是自然資源與集體資産)設定的永久性權利歸屬,體現公共利益優先原則。其漢英對譯需突出“inalienable”的強制排他屬性,并以憲法、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為權威依據。
根據法律定義和相關條款,“不能廢除的所有權”主要體現為所有權的永久存續性和法定不可剝奪性,具體可從以下四個方面解釋:
所有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不動産或動産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其核心特征是排他性和絕對性,即所有權人可獨立支配財産,他人不得幹涉()。
無期限限制
所有權在存續期間上不存在法律設定的終止條件()。例如:
法定不可剝奪性
處分權的排他性
處分權是所有權核心,所有權人可自由決定財産命運(如出售、贈與)。即使財産被無權處分(如遺失物被轉賣),原所有權人仍可依法追回(需滿足善意取得除外)()。
所有權的“不可廢除”并非絕對,以下情形可能導緻所有權終止: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明确所有權包含四項權能,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等條款規定了國家專有財産的保護,第三百一十一條則通過“善意取得”平衡原所有權人與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不能廢除的所有權”強調所有權的永久性和法律保護機制,但需注意其法定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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