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indeffeasible title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机】 incapability
abolish; abate; abrogate; annul; do away with; repeal; revoke
【经】 abolish; abrogate; abrogation; defeasance; repeal; rescind
droit; fee; ownership; property; proprietary; proprietorship
【经】 ownership; proprietary rights; proprietorship; single proprietorship
title of possession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中,“不能废除的所有权”指法律赋予特定主体且不可被剥夺、撤销或转让的绝对性财产权利。其核心特征在于权利的永久性与排他性,常见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特定资源。以下是详细解释与权威依据:
“不能废除” (Inalienable)
指所有权不受时效限制、不可通过行政命令或协议放弃。例如中国《宪法》与《民法典》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专属国家所有,排除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转让、抵押等方式废除该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
“所有权” (Ownership Rights)
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但“不能废除”属性限制“处分权”,即权利人不得自由转让或放弃权利主体地位(如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私有化)(《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
国家专属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明确规定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不可转让性,构成“不能废除的所有权”的宪法基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www.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四十七条至二百六十条系统规定了国家与集体所有权的范围及保护规则,强调其“专属性”与“恒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丛书)。
学术权威阐释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指出:“国家所有权具有公共性,其不可废除性源于资源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物权法研究》第四卷)。张新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法律禁止其流通或灭失”(《中国民法典评注·物权编》)。
“Inalienable”强调权利的不可剥夺性(如美国《独立宣言》中的“unalienable rights”),区别于可转让的“transferable ownership”或可终止的“terminable ownership”。
“不能废除的所有权”本质是法律对特定财产(主要是自然资源与集体资产)设定的永久性权利归属,体现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其汉英对译需突出“inalienable”的强制排他属性,并以宪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权威依据。
根据法律定义和相关条款,“不能废除的所有权”主要体现为所有权的永久存续性和法定不可剥夺性,具体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解释: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其核心特征是排他性和绝对性,即所有权人可独立支配财产,他人不得干涉()。
无期限限制
所有权在存续期间上不存在法律设定的终止条件()。例如:
法定不可剥夺性
处分权的排他性
处分权是所有权核心,所有权人可自由决定财产命运(如出售、赠与)。即使财产被无权处分(如遗失物被转卖),原所有权人仍可依法追回(需满足善意取得除外)()。
所有权的“不可废除”并非绝对,以下情形可能导致所有权终止: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明确所有权包含四项权能,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等条款规定了国家专有财产的保护,第三百一十一条则通过“善意取得”平衡原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不能废除的所有权”强调所有权的永久性和法律保护机制,但需注意其法定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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