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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废除的所有权英文解释翻译、不能废除的所有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经】 indeffeasible title

分词翻译:

不能的英语翻译: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机】 incapability

废除的英语翻译:

abolish; abate; abrogate; annul; do away with; repeal; revoke
【经】 abolish; abrogate; abrogation; defeasance; repeal; rescind

所有权的英语翻译:

droit; fee; ownership; property; proprietary; proprietorship
【经】 ownership; proprietary rights; proprietorship; single proprietorship
title of possession

专业解析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中,“不能废除的所有权”指法律赋予特定主体且不可被剥夺、撤销或转让的绝对性财产权利。其核心特征在于权利的永久性与排他性,常见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特定资源。以下是详细解释与权威依据:


一、概念定义与法律特征

  1. “不能废除” (Inalienable)

    指所有权不受时效限制、不可通过行政命令或协议放弃。例如中国《宪法》与《民法典》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专属国家所有,排除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转让、抵押等方式废除该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

  2. “所有权” (Ownership Rights)

    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但“不能废除”属性限制“处分权”,即权利人不得自由转让或放弃权利主体地位(如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私有化)(《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


二、适用主体与对象

  1. 国家专属所有权

    • 对象: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无线电频谱资源等(《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至第二百五十二条)。
    • 不可废除性:国家所有权不因使用权(如采矿许可)的授予而消灭,且禁止任何形式的私有化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2. 集体所有权

    • 对象:农村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
    • 不可废除性:集体所有权不得通过分拆、买卖等方式废除,仅可依法调整使用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

三、法律依据与权威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明确规定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不可转让性,构成“不能废除的所有权”的宪法基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www.npc.gov.cn)。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四十七条至二百六十条系统规定了国家与集体所有权的范围及保护规则,强调其“专属性”与“恒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丛书)。

  3. 学术权威阐释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指出:“国家所有权具有公共性,其不可废除性源于资源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物权法研究》第四卷)。张新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法律禁止其流通或灭失”(《中国民法典评注·物权编》)。


四、英文对应术语解析


结论

“不能废除的所有权”本质是法律对特定财产(主要是自然资源与集体资产)设定的永久性权利归属,体现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其汉英对译需突出“inalienable”的强制排他属性,并以宪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权威依据。

网络扩展解释

根据法律定义和相关条款,“不能废除的所有权”主要体现为所有权的永久存续性和法定不可剥夺性,具体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解释:

一、所有权的核心定义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其核心特征是排他性和绝对性,即所有权人可独立支配财产,他人不得干涉()。

二、不能废除的体现

  1. 无期限限制
    所有权在存续期间上不存在法律设定的终止条件()。例如:

    • 法律不允许设立“临时所有权”,也不因长期不行使而自动消失(如房屋即使长期空置,所有权仍存续)。
    • 即使所有权人去世,财产可通过继承转移,但所有权本身不会因时间流逝而废除()。
  2. 法定不可剥夺性

    • 国家专有财产:如矿藏、水流、海域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专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取得所有权()。
    • 私人合法财产:非经法定程序(如征收、没收)且符合公共利益,不得剥夺个人所有权()。
  3. 处分权的排他性
    处分权是所有权核心,所有权人可自由决定财产命运(如出售、赠与)。即使财产被无权处分(如遗失物被转卖),原所有权人仍可依法追回(需满足善意取得除外)()。

三、例外情形

所有权的“不可废除”并非绝对,以下情形可能导致所有权终止: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明确所有权包含四项权能,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等条款规定了国家专有财产的保护,第三百一十一条则通过“善意取得”平衡原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不能废除的所有权”强调所有权的永久性和法律保护机制,但需注意其法定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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