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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勢變遷原則英文解釋翻譯、情勢變遷原則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bus sie stantibus

分詞翻譯:

情勢的英語翻譯:

circumstances; situation; state of affairs
【經】 action

變遷的英語翻譯:

flux; vicissitude; whirligig
【醫】 transition

原則的英語翻譯:

fundamental; principle; tenet
【醫】 principle
【經】 general principles; principle

專業解析

情勢變遷原則(Doctrine of Changed Circumstances)是國際法和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規則,其核心含義為:當合同或條約籤訂後,因不可預見且無法控制的情勢發生根本性變化,導緻原有條款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可主張調整或終止權利義務關系。

該原則包含以下要點:

  1. 適用前提:情勢變化需具有根本性、不可預見性和非歸責性。例如,自然災害、戰争或重大經濟危機等超出締約方控制範圍的事件(參考《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62條)。
  2. 法律效力:不直接導緻條約失效,而是賦予受影響方請求重新談判的權利。國際法院在"加布奇科沃-大毛羅斯項目案"判決中曾強調這一限制性適用特征。
  3. 國内法對應:中國《民法典》第533條規定的"情勢變更制度"與之相呼應,要求法院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

該原則的現代發展體現在氣候變化等全球性議題中的應用。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2023年報告指出,環境領域的長期條約可能援引此原則調整減排義務。

網絡擴展解釋

情勢變遷原則(或稱情勢變更原則)是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主要用于處理因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導緻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問題。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基本概念

情勢變遷原則指合同成立後,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客觀情況發生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導緻合同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履行原合同将顯失公平,法律允許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例如:自然災害、政策調整、經濟危機等非商業風險導緻合同履行困難。


二、構成要件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解釋,適用該原則需滿足以下條件:

  1. 客觀事實存在:發生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如戰争、政策調整)。
  2. 時間性:變化發生在合同成立後、終止履行前。
  3. 非當事人過錯:變化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
  4. 顯失公平:繼續履行将導緻一方利益嚴重失衡,超出正常商業風險範圍。

三、法律後果


四、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33條明确規定:合同基礎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受不利影響方可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司法機關需根據公平原則裁決。


注:部分文獻将“情勢變遷”與“情勢變更”混用,但《民法典》采用“情勢變更”表述,實踐中以法律條文為準。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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