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uardian of person
person
【法】 person
guardian; keeper; tutor
【經】 guardain
人身監護人是法律體系中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的特定保護角色,其核心職責在于保障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與基本生活需求。從漢英法律術語對照角度,該概念可譯為“Guardian of the Person”,區别于側重財産管理的“Guardian of the Estate”(財産監護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人身監護人的法定職責包含:(1)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2)維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3)履行醫療救治同意權等監護責任。在英美法系中,《美國統一監護和保護程式法案》将類似職能界定為“對未成年人或失能成年人日常照護、居住安排及醫療決策的法定權限”。
法律實踐中,人身監護人的設立需通過法院特别程式确認,其權限範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限制,明确禁止處分被監護人重大財産等越權行為。比較法視野下,《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将“Guardianship of the Person”定義為“法院授予個人對他人人身照護的法定權利”,強調該制度對生命健康權的特殊保護機制。
主要參考資料:
“人身監護人”是指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負有監督、保護和教育職責的監護人。這一概念主要聚焦于對未成年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身體、健康、安全及成長發展等方面的監護責任。以下是具體解釋:
保護身體健康
監護人需保障被監護人的生命安全,提供基本生活需求(如飲食、醫療),預防意外傷害,并維護其身體完整性和健康狀态。
照顧日常生活
包括安排居住環境、督促規律作息、培養衛生習慣等,确保被監護人處于適宜的生活條件中。
教育與成長引導
需通過言傳身教培養被監護人的道德觀念、社會技能和學習能力,為其創造良好的教育環境,如提到的“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人身監護與財産監護并列構成監護制度的雙核心。前者側重于人的身體與精神層面,後者則聚焦于財産管理(如代理民事行為、資産保值等)。例如,指出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标,而財産監護需依法管理被監護人資産。
當被監護人侵害他人權益時(如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失),人身監護人需依法承擔民事賠償義務(參考中《民法典》相關規定)。
總結來看,“人身監護人”是通過法律授權對特定群體的人身權益進行全方位保護的角色,其職責貫穿于被監護人的日常生活、教育發展及社會活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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