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定法英文解釋翻譯、人定法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human law
分詞翻譯: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定的英語翻譯:
book; order; decide; fix; stable; surely; calm
法的英語翻譯: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專業解析
人定法(Rén dìng fǎ)在漢英法律詞典中的核心釋義為“Positive Law” 或“Human-made Law”。其詳細含義可從以下三個維度闡釋:
一、法律屬性與定義
“人定法”指由人類立法機構(如議會、政府)或社會權威主體依特定程式制定、頒布并強制執行的成文規則體系。其核心特征在于:
- 人為創設性:區别于自然法(Natural Law)或神法(Divine Law),人定法源于人類意志與社會需求,如憲法、刑法、民法典等具體法律條文。
- 實證性(Positivism):強調法律的效力來源于社會權威的正式确立(如立法程式),而非抽象的道德原則。例如,交通法規的約束力直接來自立法機關的制定行為。
- 可變性:可隨社會發展而修訂或廢止,如經濟政策調整催生的新商法條款。
二、法哲學理論定位
在自然法學派與實證法學派的争論中,“人定法”是後者的核心概念:
- 與自然法的關系:自然法主張法律應符合普世道德(如公平、正義),而人定法可能偏離該标準。例如,種族隔離法律雖是人定法,但因違背平等原則而喪失道德正當性。
- 實證主義立場:法律實證主義(如奧斯丁、哈特)認為,人定法的效力無需道德背書,僅需符合“主權者命令”或“承認規則”等形式标準。
三、實踐意義與英譯辨析
在比較法語境中,“人定法”的英譯需注意:
- Positive Law:強調法律的“實證性”,即實際存在且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對應《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由人類權威确立的法律,區别于自然法”。
- Human-made Law:突出“人為制定”屬性,避免與宗教法混淆。例如,伊斯蘭教法(Sharia)雖由人解釋,但被視為神啟,故不屬典型人定法。
- 法律沖突案例:當人定法與自然法沖突時(如納粹時期的種族法),國際法常以“惡法非法”原則否定其合法性,體現人定法的局限性。
權威參考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Positive Law”的釋義(法律出版社)
- 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Natural Law Theories”條目(鍊接)
- 哈特《法律的概念》對實證法的分析(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布萊克法律詞典“Human Law”詞條(Thomson Reuters)
網絡擴展解釋
人定法(又稱“實在法”)是指由人類通過立法程式或社會習慣明确制定并實施的法律體系,與自然法、神法等概念相對。以下是其核心含義與特點:
1.基本定義
- 人定法是實際存在的法律形式,由人類主動制定或認可,包括成文法(法典)、習慣法(約定俗成的規則)、判例法(司法判決形成的先例)等。
- 區别于自然法(源于宇宙或人性的普遍法則)和神法(宗教中神的意志),人定法具有明确的現實操作性。
2.理論來源
- 斯多葛學派提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認為人定法需以自然法為準則,且其效力具有時間限制。
- 西塞羅進一步強調,違背自然正義的人定法不具備法律正當性(如“完全非正義的法律無效”)。
3.與神法的區别
- 神法被認為是上帝為人類設定的規則,違反者會面臨宗教制裁(如痛苦或惡果),而人定法的義務和懲罰由世俗權威執行。
- 神法通過語言或啟示傳達(如宗教經典),人定法則通過立法程式或社會共識形成。
4.核心特點
- 時效性:人定法隨社會發展而調整,需定期修訂或廢止。
- 依賴性:其實施依賴司法者的解釋和公衆的遵守,需與自然法的精神相契合。
5.實踐意義
- 作為社會治理工具,人定法規範行為、維護秩序,但其合理性需接受自然法的檢驗(如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等原則)。
人定法是動态的、具體的法律體系,需在自然法框架下運行,并與宗教規範區分。其權威性既來自制定程式,也依賴内在的正義性。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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