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管轄英文解釋翻譯、區域管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分詞翻譯:
區域的英語翻譯:
area; circumscription; confine; district; extent; reach; region; section
【計】 A; area; region
【化】 band
管轄的英語翻譯:
administer; domination; police; rule
專業解析
區域管轄(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指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對特定地理範圍内發生的案件或事務行使職權的制度。其核心在于劃分不同機關的管理空間界限,确保管轄權的明确性和效率性。在司法領域,區域管轄通常與被告住所地、行為發生地或結果地相關聯,避免管轄沖突;在行政領域,則涉及地方政府對轄區事務的管理權限。
漢英對照解析
- 中文術語:區域管轄(Qūyù Guǎnxiá)
- 英文對應:
-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強調基于地理範圍的權限劃分,是國際法和國内法的通用表述 。
- Regional Jurisdiction:側重行政或管理層面的區域劃分,常見于地方治理場景 。
法律依據與適用範圍
- 民事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由行為地或結果地法院管轄 。
- 刑事訴訟:犯罪地(行為地或結果地)法院具有優先管轄權(《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 行政事務:地方政府對轄區内的經濟、社會事務行使管理權,如環保、市場監管等 。
權威參考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Territorial Jurisdiction"的定義:主權機關在劃定地域内的專屬管轄權限(鍊接)。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明确"住所地"的認定标準(鍊接)。
- 司法部《行政執法手冊》:區域管轄在跨區域執法協作中的實踐規則(鍊接)。
術語辨析
- 與級别管轄區别:區域管轄解決"地域"劃分,級别管轄解決"法院層級"分工(如基層法院 vs 高級法院)。
- 國際法中的特殊性:國家主權下的領土管轄(如領海、領空)是國際公約的基礎原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二條)。
網絡擴展解釋
區域管轄(又稱“地域管轄”或“土地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根據其轄區範圍對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審理權限進行分工的制度。它是在級别管轄的基礎上,橫向确定案件由哪個地區的法院受理。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 橫向分工:同級法院按照各自轄區劃分案件受理範圍,避免管轄權沖突。例如,刑事案件通常由犯罪地法院管轄,但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審理更適宜,也可由其管轄()。
- 法律依據:如《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二、主要分類
區域管轄根據案件性質可分為以下類型:
- 一般地域管轄
以當事人住所地為标準,如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則()。
- 特殊地域管轄
以特定法律關系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轄,例如合同糾紛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 專屬管轄
特定案件必須由特定法院審理,如不動産糾紛由不動産所在地法院管轄()。
- 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多個法院均有管轄權時,原告可選擇其一提起訴訟()。
三、不同訴訟類型的適用
- 刑事訴訟
- 通常由犯罪地法院管轄,必要時可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
- 民事訴訟
- 以被告住所地為主,特殊情況下適用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等規則()。
- 行政訴訟
- 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若複議機關改變原行為,複議機關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四、補充說明
- 例外情形:如行政案件中,因不動産引發的訴訟由不動産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 法律意義:确保司法資源合理分配,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同時保障審判的公正性()。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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