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fusal
accept or reject; make one's choice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取舍權作為法律與經濟學術語,在漢英詞典中通常譯為"right of election"或"option right",指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特定條件下選擇行使或放棄某項權益的法定權利。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英詞典》(第三版)将其定義為"當事人在權利義務關系中的選擇性處分權"。
該術語在實務中呈現三個核心特征:
權威法律英語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指出,option right本質上屬于形成權範疇,其行使将直接導緻法律關系變動。在跨境交易場景中,該權利常體現為合同中的termination clause或price adjustment mechanism設計。
主要參考資料:
“取舍權”指在決策過程中對利弊進行權衡、選擇或舍棄的判斷标準與能力,其核心在于理性分析後的動态平衡。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取舍”指對事物的選擇與舍棄(),而“權”意為權衡、衡量标準()。合指通過綜合考量後作出理性選擇的能力。
哲學内涵
源自《荀子·不苟》的“欲惡取舍之權”,強調決策需雙向分析:
決策原則
要求同時評估事物的正反兩面,例如選擇職業時既要看發展前景,也要分析潛在風險。
反面警示
荀子指出,若僅關注利益或欲望而忽略弊端(“偏傷之患”),行動易陷困境()。
“取舍權”是理性思維與辯證分析的結合,強調通過動态權衡實現最優選擇,避免片面性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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