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formal
lack; be devoid of; be scant of; need; short of; want
【醫】 deficiency; deprivation; leipo-; lipo-; poverty
【經】 absence; run low; scarcity; underage
【法】 legal form
"缺乏法定形式的"(lack of statutory form)是法律術語,指民事法律行為或文件未滿足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5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但若法律特别規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如公證、登記),則欠缺該形式可能導緻行為無效。例如不動産交易未辦理登記即屬于典型情形(《民法典》第209條)。
英美法系中該概念稱為"failure to comply with formal requirements",普通法傳統上對合同形式持寬松态度,但《防止欺詐法》仍要求土地買賣等六類合同必須書面訂立(Statute of Frauds 1677)。現代立法趨勢中,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1條明确排除形式要求,體現國際貿易領域的形式自由原則。
權威法律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将"statutory form"定義為立法機關明确規定的法律文件格式,欠缺時将影響法律效力。該定義與我國《民法典》第490條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形成法理呼應,即未采用法定形式的合同在争議時可能無法主張權利。
“缺乏法定形式”是法律領域中的常見表述,主要涉及合同或法律行為的效力問題。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定形式
指法律或行政法規對特定法律行為(如合同)規定的形式要求,包括書面形式、公證、批準、登記等。例如,《民法典》第502條明确要求某些合同需辦理批準手續才能生效。
“缺乏”的含義
表示未滿足或未達到法定要求的狀态,如未采用書面形式或未完成登記程式。
合同效力影響
其他法律行為
在勞動法領域,若勞動合同缺乏法定條款(如工作内容、勞動報酬等),可能被認定為不完整或需補正。
“缺乏法定形式”強調未滿足法律對形式的要求,可能導緻法律行為效力瑕疵。具體影響需結合行為類型(如合同、行政程式)及法律規定綜合判斷。建議涉及重要法律事務時,咨詢專業人士以确保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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