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ptionee
acquire; fetch; gain; obtain; procure; take out; taking; trover
【經】 acquisition; procuration
preference; priority; first; precedence; precession
【經】 priority
merchandise; marketing; bargain; buying and selling; trade; transaction
【經】 bargain; commercial act; commercial transaction; handle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取得優先買賣權的人"通常對應"optionee"或"holder of preemptive right",指通過法定程式或合同約定獲得優先交易資格的民事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該權利設置旨在平衡商事效率與股東權益保護。
此項權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在房地産交易領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明确,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基礎是合法有效的租賃關系。權利人行使該權利時,需注意書面通知義務及舉證責任,實踐中常見争議多源于通知程式的瑕疵。
法律學者王利明在《物權法研究》中指出,優先買賣權的制度價值在于維護既存法律關系穩定,防範第三人介入導緻的交易成本增加。但權利行使不得濫用,需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出賣人合法權益。
優先購買權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特定交易中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标的物的權利主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優先購買權人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在司法拍賣或資産轉讓時,若出現同等條件(如價格、付款方式等),可優先于其他競買者取得标的物。例如:
房屋相關權利人
公司股東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可行使優先購買權,需經半數以上同意(《公司法》相關規定)。
知識産權相關主體
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研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時,委托人享有優先權。
行使優先購買權後,原所有權人與第三方的交易無效,權利人可直接與所有權人建立買賣關系。若未按規定行使,則權利可能失效。
更多細節可參考《民法典》或司法拍賣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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